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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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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农办、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市林水局 市农办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扎实推进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重点
  围绕茶叶、花卉苗木、水产、畜牧、蔬菜、竹业、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粮油和休闲观光等产业,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按照市农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办〔2003〕85号)规定,继续开展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扶持产业带内及具有鲜明特色、明显示范作用的各类园区。
  (二)种子种苗工程。按照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种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发办〔2005〕6号、杭财农〔2005〕584号)规定,在产业带内重点开展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扶持良种选育提纯复壮,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基础设施配套。
  (三)技术创新和应用。按照市农办、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农办通〔2003〕55号)规定,在产业带内全面推广和应用各类先进、适用技术,针对技术瓶颈组织攻关,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在技术的攻关、研发和配套技术的推广等方面予以扶持。
  (四)贮藏加工流通。以中小龙头企业为主要培育对象,在产业带内扶持一批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在产业带内建设提升若干个产地交易市场,重点在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社会化服务。支持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经纪组织、科技(农机)服务等组织,面向产业带开展农技、农资、农机、信息、流通等统一服务,在服务队伍建设、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活动组织方面给予扶持。
  都市农业示范园区、贮藏加工流通、社会化服务三类项目按本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的中低产田改造、安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畜牧小区和品牌建设)、农机购置补助、休闲观光农业旅游等其他各类支农项目应优先安排用于各类产业带建设。
  二、项目要求
  (一)符合产业导向。申报项目的产业符合《意见》提出的产业发展要求;申报区域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
  (二)具备相应规模。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按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企业每年收购农产品1000吨以上,且收购产业带内农产品的数量应占企业收购总量的60%以上;产地交易市场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产业带内农产品占农产品交易总量的70%以上;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在产业规模上达到3000亩以上(种植业、林业、渔业)或1个乡镇以上(畜禽),或带动紧密型农户500户以上。
  (三)产业生态高效。产业项目符合生态安全要求,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体现生态农业内涵,实现经济增值。
  (四)建设规划可行。项目建设规划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分年度计划、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五)实施主体明确。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实施主体为龙头企业、产业协会、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贮藏加工流通项目实施主体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产地交易市场、农村经纪组织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为规模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科技或农机租赁服务组织、农村经纪组织等。
  三、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填写《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申报书》,向所在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申报产业带建设项目,各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意见》和当地产业带建设规划,向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产业带建设项目。产业带建设项目根据当年的申报指南每年申报一次。
  (二)项目确认。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所申报产业带的条件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当年产业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不属产业带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四、项目管理
  (一)实施期限。项目一般一年内完成,续建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管理方式。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采取申报确认方式,按园区建设的验收标准实施;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项目下达计划后由市产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
  (三)项目验收。项目建设过程中,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相关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产业主管部门对照项目验收标准或建设合同,组织有关人员实地验收。
  五、扶持政策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产业带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中都市农业示范园区、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三类项目的建设。每年安排80个左右项目,其中都市农业示范园区 40个左右。“十五”期间已申报市级同类项目并获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市财政补助。
  (二)资金拨付。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按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予以补助;未达到建设标准或没有通过验收的,当年不给予资金补助,对第二年续建达到验收标准的给予补助。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启动时预拨50%的资金,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50%,未完成的停止拨付。续建项目实行扶持资金一次确定,按合同分年度拨款;未按合同实施或未完成的,缓拨或停止拨付。对在建设期内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市级财政在今后两年内对同一建设主体不再补助资金。
  (三)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内容需调整的,应书面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产业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坚持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和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产业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保险企业有关外币业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保险企业有关外币业务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银行:
实行外汇体制改革后,金融、保险企业外币业务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已有很大变化,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币业务的财务制度,现对1993年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十章第七十七条作如下修订:
第七十七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其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部分,区分如下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1.企业为开办外汇业务用人民币购买和财政部核拨的作为外汇资本管理的外汇营运资金,其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2.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之外,企业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外汇业务的期末余额,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3.企业当期外汇利润及境外机构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的所得税或利润,应按决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征;企业实际上交时由于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4.企业不得因汇率变化而调整实收资本的帐面余额。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的人员专业培训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
第七条 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①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②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交通廊道等;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
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
(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
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九条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
(四)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
(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六)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
第十条 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
(二)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卷、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
(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5—10年后全部移交;
(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
第十四条 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做好鉴定、统计、编研和销毁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密、损坏和擅自外借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的目录,为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并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移交和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可优先、无偿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的城建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三)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实体不符的。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7月1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