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22:0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7〕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预算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州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州财政局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条 资金用途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支出:

(一)矿产资源勘查。

(二)资源保护,包括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

第三条 资金支出

(一)矿产资源勘查:用于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以及州政府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找矿工作。具体可参照《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

⑴ 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或贴息。

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包括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区域性地下水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

⑶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指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和产地以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学景观或现象等方面。

(三)资金的管理及成本费用:

⑴ 管理费用:主要是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矿产资源规划、储量核查、地质资料整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

⑵ 成本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矿业权评估等相关成本费用。

第四条 收入分配

州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价款收入按8∶1∶1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立项管理。州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财务管理,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管理性支出部分,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州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与使用

(一)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州政府的要求,编制并发布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金申请指南。

(二)州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勘查项目和保护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申请指南要求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州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县(市、行委)的,通过其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四)年度未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形成的经费结余按原渠道退回。

(五)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所在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

归县级所有的10%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支出范围和比例,并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在抓好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灾区发生次生事故和恢复生产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严防全国其他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另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两手抓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强调一手要毫不动摇地抓抗震救灾,一手要坚定不移地抓经济发展。总局党组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安全生产)、突出两层次(灾区、全国)、做到两不误(抗震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要求,做出了一系列具体工作部署。经过努力,安全生产系统的抗震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效。目前,抗震救灾仍是最紧迫的任务,特别是灾区防范次生事故和防范复产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任务仍很繁重;一些地方今年以来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和把握当前的形势,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坚持“两手抓”的总体部署,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坚定不移地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安全生产工作;既抓好灾区安全生产,又抓好其他地区的安全生产。保持和促进灾区及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的又好有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尽心尽力、扎实有效地做好灾区安全生产工作

  四川等受灾严重的省(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在继续全力抓好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防范次生事故、企业复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扑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加强领导。

  (一)各地各单位要在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的同时,下大气力加强调度统计工作,全面摸清本地区、本单位受灾企业的数量、行业分布、受灾程度、生产规模、职工人数、主要产品、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及时搞好汇总分析并按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二)各地各单位要摸清易发生次生事故的行业(领域)、范围、种类、重点和隐患的危险程度,制定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大整改、盯防、监测、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加到地方政府灾区复产计划的制定工作中去,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要加强对灾区企业复产建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保障、有秩序地复产。

  (四)各企业要在复产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复产工作方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做好风险评估分析,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决不能不顾安全、凑合、简易复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各地各单位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长输管道运输等企业复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供电管理,在恢复供电的基础上,加强对井工矿山井下通风、排水、探水、采空区、顶板支护和井下冲击地压与顶板的日常监测和露天矿山的边坡治理。要加强对尾矿库大坝、周边山体稳定性的检测分析以及排洪、截洪、排渗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监测工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厂房、生产装置、管线、阀门、危险物料的储存罐(库)和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维修。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车间、仓库和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维修,严格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潮等技术措施。要加强对石油天然气开采及设施、长输管道的检测、监控及维护。通过上述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任何企业的复产都要依法依规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严禁恢复生产。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审查验收关。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好企业复产审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好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制,分级分类进行审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许复产,确保灾区企业复产安全。

  (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加强对企业防范次生事故和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对重特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会诊,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防范次生事故和复产工作中的困难,切实把防范次生事故的工作和复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八)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输电、供气、供水、公路、桥梁、建设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各地各单位都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规范突发事件下的处置方案和各类人群的应对措施。要通过广泛宣传,使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相关人员知晓警报笛声、处置程序和撤离路线。要建立好预测、预警、预报、预防的工作机制,做到防范在先,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应对。

  三、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搞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地各单位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

  (一)要认真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小结,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谋划好、部署好、推动好、落实好第二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尤其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工作上更加细致、措施上更加有力。

  (二)要下大气力,继续搞好自查自改。各地各单位一定要精心组织,搞好企业自查、政府抽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做到百分之百地覆盖、百分之百地检查、百分之百地整改。

  (三)要突出重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往受灾省份的督查组在当前尤其是第二阶段全面做好安全督查的同时,要把工作重点转向重灾区,转向对防范次生事故和复产前、复产期间的安全督查上来。灾区以外的督查组要继续按原来的计划、内容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的部署搞好督查工作,抓住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尾矿库、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输送等行业企业,推动各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细致地排查治理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内容,搞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四)要摸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存在隐患的数量、危险的等级、整治的情况,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健全监管监察基础资料,掌握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查不认真、治理不及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调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未按要求排查隐患的,要严肃处理,加重处罚。

  (六)要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搞好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促进整改;结合事故分析,探寻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总结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搞好安全生产。

  (一)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维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要全面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体系,逐级负责,落实到每一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

  (三)要全面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做到基础设施、生产工艺、装置设备、工点岗位全面达标、全面合规,不达标、不合规、不安全的坚决不生产。

  (四)要广泛发动职工群众,人人从我做起,坚持经常不断地排查隐患。在此基础上,要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整改治理,彻底整改消除,防范于未然。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五)要转变企业发展方式,坚持安全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六)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人人做到不伤人、不伤己、不被伤;加强现场管理,做到令行禁止,遵章守纪。

  五、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

  当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要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迎难而上,严格履职,努力工作。

  (一)要分兵把口,落实责任。要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监管监察体系,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要用铁的手腕抓安全,用铁的规程标准促安全、用铁的纪律管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尤其是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

  (二)要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对辖区内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监控。对基础工作薄弱、事故多发的地区要加强指导;对高危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多、危险大的企业要加强监控;对“特殊户”要派“专盯”值守。切实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多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指导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管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四)要继续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工作力度,严防“三非”、“三违”、“三超”反弹,引发重特大事故。

  (五)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关闭和取缔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要针对汛期即将来临,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要尽早部署,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加强应急管理,搞好应急值守,有力防止和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七)要加强综合监管。支持、配合和督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水上)运输、消防、铁路、民航、建筑、渔业农机、特种设备、水库大坝、电力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务实的作风、细致的态度,创造性地工作,力求取得更大成效,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为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包括城镇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属以上单位和外地驻锡单位)、社会团体、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
(二)个人负担部分征收标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征收对象和标准为在职职工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下列有服务或者管理职能的部门收取,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一)单位及个人负担部分:非营业税单位由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纯营业税单位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离退休人员:参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未参保的单位由市国税部门、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外来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外来市政施工单位及人员,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征收;
(五)企事业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
(六)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无工作单位的暂住户和居住在本市的其他住户,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会有关部门负责按每户测算标准征收。
第七条 各被委托收费部门凭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监制的专用票据进行收费。
第八条 市区范围内未出售的公有住户,按户租的10%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向产权单位按月征收。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环卫垃圾中转站,环卫部门负责清运至垃圾填埋场。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审定,可酌情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各被委托收费部门根据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审定的通知实行减免。
第十一条 征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划入市财政环卫收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街道、居民住宅区的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置等。
第十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核拨保洁经费。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按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核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垃圾清运。
第十四条 城镇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处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环卫部门与单位签订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沿街(巷)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也可委托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部门所承担的工作量核定经费,列入计划,包干使用,定期审计。
第十六条 环卫部门应当深化行业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原锡政发(1996)189号文《无锡市城市居民住环境卫生费收缴暂行规定》、锡价费(96)76号文《关于对沿街单位门前卫生秩序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时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