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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时间:2024-07-02 20:2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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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0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2011年第1号


  中注协2010年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已经完成。2010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加强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创业板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领域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高。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规定,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部分分所的检查,有关地方协会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相关分所联动检查。

  2010年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第2个周期的第1年,中注协在全面总结2007年至2009年第一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将新合并的事务所、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比较多的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较快的事务所等确定为检查重点,将事务所合并、内部治理、财务、收入等事项纳入检查范围。在检查中,从事务所存在的系统风险入手,强调对事务所整体层面问题的关注,查找事务所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引导事务所防范系统风险。为夯实事务所做强做大基础,推动分所执业质量提升,加大了对分所检查力度,将分所检查比例由去年的50%提高到100%,重点关注总分所的“五统一”,即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情况。

  2010年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了1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38家分所,15个地方协会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对33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中注协抽调检查人员110名,共检查了320份业务底稿,其中上市公司业务底稿72份,其他业务底稿248份;地方协会共检查了业务底稿184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注协对2家事务所(含1家分所)和14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惩戒。其中,给予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杨豪公开谴责,给予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3名注册会计师、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1名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通报批评,给予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及其2名注册会计师、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3名注册会计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训诫。

  中注协负责人表示,中注协将于近期召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会议,通报全国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对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审计提出要求,征求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改革方案的意见。2011年中注协将深入推进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改革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管理与服务并重,指导与惩戒并重,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更大进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0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几内亚政府提供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补充中、几两国政府分别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和一九六九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的项目所需费用之不足,如有剩余,由中、几两国政府商定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几内亚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中、几两国政府商定的几内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十年内还清。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几内亚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彭 华               塞古·巴里
    (签字)               (签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10〕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

第四条 从2010年起设立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商标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对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申请费用分别给予0.4万元和0.2万元资助;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5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专利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专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保证等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1%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措施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90号)执行。

第九条 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研立项、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援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每件给予20万元科研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我省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新、珍”的热带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版权激励机制。对我省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和其他全国性文学奖的作者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开发经费。

第十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

第十九条 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具体扶持措施参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2009〕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本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