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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2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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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通知

农办机[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规定,为科学做好《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我部编制了《〈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附件),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及补充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好相关企业申报和产品审核推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部报送相关材料。《指南》及补充规定同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发布。



附件:《〈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附件 农办机[2012]38号(关于印发《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农办机〔2012〕38号.CEB





附件:
《〈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

为了做好《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明确《目录》增补、变更和取消等相关事项,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是《〈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补充。
一、调整流程
《目录》产品的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流程,均按照《指南》中“编制流程”执行,时限仍为原流程规定的相应月日。
10月20日之后,需变更《目录》产品信息、提出取消《目录》产品的,可直接向农业部提交申请。
二、产品资质
微型耕耘机、旋耕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秸秆切碎还田机、谷物干燥机、潜水电泵、离心泵、挤奶机、贮奶(冷藏)罐和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三、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保持10大类31个小类88个品目。增加耕整地机械类耕地机械小类的机耕船品目(品目代码010114)、种植施肥机械类施肥机械小类的撒肥机(厩肥)品目(品目代码020402)、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畜牧养殖机械小类的畜禽粪便固液分离机品目(品目代码090211)等3个品目。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小类的饲料混合机品目调整为小型饲料加工机组品目(含饲料混合机,品目代码090112),饲料搅拌机品目调整为养殖饲喂设备品目(含取送料设备、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喂料设备、饲料搅拌机,品目代码090114)。取消水稻摆秧机、甘蔗剥叶机和剪羊毛机3个品目。
四、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要求
因相关标准调整,对《指南》规定的秸秆粉碎还田机和循环批式谷物干燥机的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要求进行修改。同时,增加深松机、割草机、卷帘机、秸秆揉丝机4个品目的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要求。
(一)深松机
1. 深松深度、深松深度稳定性、土壤膨松度、土壤扰动系数、机组打滑率应符合GB/T 24675.2-2009《保护性耕作机械 深松机》第5.2条要求。
2. 运输间隙应符合GB/T 24675.2-2009《保护性耕作机械 深松机》第5.5.5条要求。
3. 深松铲刃部硬度应符合JB/T9788-1999 《深松铲和深松铲柄》第5.3条要求。
4. 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
(二)割草机
1. 往复割草机割茬高度、超茬损失率、每米割幅空载功率消耗、每米割幅总功率消耗应符合GB/T 10940-2008《往复割草机》中第6.2条要求。
2. 旋转割草机割茬高度、漏割损失率、超茬损失率、每米割幅空载消耗轴功率、每米割幅消耗总功率应符合GB/T 10938-2008《旋转割草机》中第6.2条要求。
3. 割草压扁机割茬高度、重割率、漏割率、超茬损失率、每米割幅空载功率消耗、每米割幅总功率消耗、压扁率应符合GB/T 21899-2008《割草压扁机》中第6.2条要求。
4. 牵引或悬挂往复式割草压扁机工作幅宽不小于1800mm; 牵引或悬挂旋转式割草压扁机工作幅宽不小于1500mm。
5. 旋转割草机和旋转式割草压扁机的切割装置浮动量应符合GB/T 10938-2008《旋转割草机》中第6.4条要求。
6. 近两年累计销售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往复式割草机
割幅B(mm) 销售量(台) 备注
B≤2000 500
2000<B≤4000 300
B>4000 150

(2)旋转式割草机
割幅B(mm) 销售量(台) 备注
B≤1600 200
1600<B≤2400 120
B>2400 60

(三)卷帘机
1. 产品应至少包括机架、减速机、电机等机电装置(不包含保温被)。固定卷轴式(后置上拉式)卷帘机和工作幅宽小于30m的卷帘机不列入目录。
2. 应具备过载保护和自锁功能。
3. 近两年累计销售量不小于1000台。
(四)秸秆揉丝机
1. 秸秆丝化率、工作环境粉尘浓度应符合NY/T509-2002《秸秆揉丝机》中表1要求。
2. 转子静平衡精度应符合NY/T509-2002《秸秆揉丝机》中表4.1.6要求。
3. 千瓦小时生产率应不小于90 kg/(kW•h)。
4. 作业环境噪声应不大于93 dB(A)。
5. 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不小于500台。
(五)秸秆粉碎还田机
1. 秸秆粉碎长度合格率、秸秆抛撒不均匀度应符合GB/T 24675.6-2009 《保护性耕作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中表1的要求。
2. 刀轴与刀片装配后动平衡精度不低于G6.3级。
3. 刀片表面热处理硬度应为48-56HRC。
4. 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作幅宽(mm) 销售量(台) 备注
幅宽1200以上(含)~2000 每个型号不少于300
幅宽2000以上(含) 每个型号不少于200

(六)循环批式谷物干燥机
1. 单位耗热量、干燥不均匀度、小麦面筋降低值、稻谷爆腰率增加值、玉米裂纹率增加值、破碎率增加值应符合JB/T 10268-2011 《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中5.2条要求。
2. 操作人员工作环境噪声应符合JB/T 10268-2011《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中5.7.1条要求。
3. 操作人员工作空间的粉尘应符合JB/T 10268-2011 《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中5.7.2条要求。
4. 采用燃油为燃料的干燥机,燃烧器须设置有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时自动切断油路的装备。
5. 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烘干机批处理量t 销售量(台) 备注
12吨以下 每个型号不少于30
12吨以上(含) 每个型号不少于10

五、申报材料补充要求
(一)增补
1.申报材料中产品执行标准证明材料,若执行的是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应提供加盖“已备案”的标准文本或标准备案证书和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若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或出具企业采标的正式文件。
2.申报材料中使用说明书应提供原件。
(二)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4.牌号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商标的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局受理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取消
按照《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截至调整年度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企业需重新获得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调整年度11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否则予以取消。
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农业部接收申报材料的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质量监督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电话:010-59199166、010-59199028)。
联系人: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技教育处 丁仕华
电 话:010-59192817 传 真:010-59192863


一、检调对接产生的时代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又处于矛盾多发期、上升期,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许多历史遗留的问题以及伴随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各种矛盾凸显,矛盾原因越来越复杂,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社会矛盾进入司法程序,由于这些案件常常伴有群体性、敏感性、利益重大、关键证据缺失等特点,因而表现为举证难、调解难、执行难,上诉率高,当事人对抗激烈。司法实践告诫我们,诉讼并不万能,化解矛盾纠纷单凭法院裁判远远不够,需要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矛盾相结合,逐步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和解息诉,矛盾有效化解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并依托该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司法公正的崇高使命,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广泛的监督权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程上,任重而道远。同时,中央综治委、高法、高检等16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同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①检调对接正是产生于这样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开展涉检和解工作,和解方式根据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在控告申诉、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侦监、起诉等环节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人民调解组织一同进行和解。
二、检调对接的理论及现实依据
从理论上来讲,引入“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顺应新形势拓展和充实法律监督职能、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是执法为民的内在需求,其存在的内在合理依据。
检调对接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符合中国国情。传统的中国文化,讲天人合一,讲"中庸",讲"和为贵"。传统的儒家思想更是把"仁、义、礼、智、信"作为个体生命的安身立命之本。冤家宜解不宜结",有了纷争,不是动辄搞"一元钱诉讼",打"一分钱官司",而是习惯于找中间人或德高望重的长者调处说和。中华民族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检调对接的法文化基础,在法治日趋完善的今天,"检调对接"让当事人进行平等交流沟通,化解矛盾,修复已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实行检调对接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其合理内核而赋予新的时代意义,符合中国的国情。
“检调对接”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公正价值。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检调对接”就是要更加重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在大调解机制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纠纷各方构建一个合作、协调的纠纷解决平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平正义。
“检调对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关系的样式及作用方式趋于多样化,导致了利益纠纷的多元化,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检调对接”机制强调当事各方的平等合作地位与自由意志表达,表明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体权力的尊重与妥协。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解决自身矛盾纠纷提供一个全新的救济途径,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益的自主处分,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满足纠纷当事人的不同要求,快速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从现实角度来讲,检调对接能够最大限度的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更全面的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
检调对接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有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为指导。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调对接就是检察机关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最好诠释,它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导向,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坚持区别对待,对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理。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检调对接”能够充分合理的利用检察权,实现有限检察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一般而言,诉讼有很强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较为复杂、繁琐,解决纠纷的成本也更高。“检调对接”有机地将诉讼调解和社会调解相融合,简化程序甚至分流到非诉讼程序,使纠纷当事人进入直接对话状态,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快速解决纷争。我国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检调对接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同时可避免当事人“累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引入“检调对接”就是要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三、能动检察视野下的检调对接
截至到现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未给出“能动检察”的明确统一概念,对其范畴的认识也大多停留在“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尝试和探索”阶段。相对于法院系统2009年就开始开展的 “能动司法”而言,检察系统“能动检察”的学术气氛和实践进程多少有点惨淡的味道。笔者认为,能动检察是指检察机关立足自身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检察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供司法保障。
检察权的能动性,即能动检察,在中国加快构建法治社会的语境下,至少具有三个优势:第一,促进法治的统一。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种体制的设计不仅保障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独立行使检察权,更保障了检察权行使的能动和法律适用的上下统一。第二,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缺乏公信力是当前突出的问题,司法权威的重塑,除需法院不懈的努力外,有赖于检察权能动性的发挥。第三,遏制司法的腐败。审判权与裁判结果密切相关,法官素质若达不到职业要求的标准,则易滋生腐败。而检察权并不与最终的纠纷裁判直接联系,检察权的能动,会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社会上的腐败主要是因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而引发,检察机关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有效查办职务犯罪有利于遏制腐败。②
能动检察视野下的检调对接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则 ,检调对接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又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及社会公共利益。严格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工作方法,检调对接工作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公正地办理每一件案件,检察机关开展检调对接工作要把效果放在第一位,解决法律纠纷的同时,又要妥善解决相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确保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立足办案原则。检察机关开展检调对接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这是检察工作的立身之本,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事实上,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和发挥检察权的能动性两者并不矛盾,立足办案绝不是淡化检察职能,而是要解决好方法和策略问题。只有更严格地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办、高质量高标准办案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才有发挥检察权能动性的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检察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才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第三、尊重实际原则。近年来,在能动、创新的口号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为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探索出许多创新性工作方法与机制,检调对接就是其中行之有效的一种,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也难免会出现急于求成、程式化、模式化倾向。因而,检察机关在追求能动创新的过程中,一要避免落入俗套,为能动而能动,最后陷入标新立异或越俎代庖的尴尬泥淖。二要深入分析当下中国社会的基本国情及当地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新特点,在社会改革的大背景下寻找检调对接工作的能动切入点。③
四、能动检察视野下检调对接的具体做法:
  第一、全面实行涉检信访信息畅通制度。
  一是主动与人民调解对接。一方面,全体检察干警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到居委会、村委会参与接访工作,实行挂牌接待。遇有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来访,做到随时到场接待;另一方面,对居委会、村委会因群众集体访等需要公、检、法等多个部门集中接待的,检察干警随叫随到。在接访过程中,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涉检信访案件,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自办或转办,力争尽快解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是一推了之,而是认真解释,准确分流;二是整合资源,形成信息共享的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立派出所、司法所、检察院、法院、乡(镇)政府的联络员联系制度,互通信访情况,分析突出难题,共商停诉息访对策,促使不少涉检类社会矛盾早发现、早议事、早化解,从而有效减少和预防涉检环节的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④
  第二、积极主动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
  一是要规范运作,设置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占一定的比例,其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果采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处理该类案件,结果往往是加害方判刑,受害方民事权益得不到真正实现,从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为指导,立足实践,在办理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时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将所涉民事赔偿部分纳入“大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从而有机地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在切实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修复各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二是要明确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范围,坚持调解自愿原则。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对纳入检调对接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合法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无论在审查批捕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都要就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及时向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要监督履约过程,协调处理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全方位实现“检调对接”工作的目标。
  第三、积极探索民行案件和解息诉制度
转变长期以来民行检察工作片面关注法律效果、偏重“抗诉成功率”的执法理念,充分运用能动检察理论,将与群众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民行申诉案件的和解息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受理民事案件抗诉申请时,根据案件原审法庭质证辩论情况,就法院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可组织双方听证。首先,承办人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暂不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承办人须就申诉意见中不能确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向申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解释,要求其对说明不力的部分加以补充;其次,申诉人补充意见经审查后,仍无法成就抗诉条件的,要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承办人引导双方以申诉意见范围内的争点进行对抗。通过该程序,使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有机会重新理性地评判申诉人的诉求,寻求双方进行和解的机会。

注释:
①林斌 :“浅析在检察机关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探析”
②姜小川:“检察权的配置要体现能动性要求”,载《检察日报》,2012年1月9日第3版
③魏干 : “社会转型时期能动检察的探索与思考”,载民主与法制网2011年10月17日
④邹碧华:“能动司法的边界”, 载中国平安网2012年1月5日


作者:粘国魁 济阳县检察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观将《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强化工程经费管理,根据省交通厅《江苏省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是指对县道上的四类桥梁进行拆除重建以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盐城市政府成立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以加强对县道危桥改造的领导、检查督促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危桥改造工作,并负责做好工程质量、进度、经费三大目标控制和危桥改造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分年度县道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计划(附件1), 由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县道危桥改造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为:桥梁荷载标准须采用汽—20、挂—100;桥梁与路基同宽并应符合道路的规划等级;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第六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均须采用招投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或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工地负责人.必须具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七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县(市、 区)交通局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责任主体(项目业主)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全面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双合同管理制。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实施责任主体(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格按合同文本、附件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实施工程管理,并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原则上应按计划实施,并在省交通厅要求的期限内完工,有条件的经批准可提前组织实施,且同步完成桥头接线等配套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如需变更,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必须努力提高施工工艺,大力推广高等级公路先进的施工经验,加大机具、设备及辅助设施的投入,确保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工艺。
第十三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和月报表制度。开工报告按统一格式填写(附件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备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每月20日均须填报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统计月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督查、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章 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全面实行社会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省交通厅对监理的有关规定,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经费、安全等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含量配备监理人员。中、小桥梁改造每座(标段)不少于1人;大桥改造每座不少于2人。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经验和能力,并应逐步提高持证率。
第十七条 监理的职责与义务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077—95)及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养护改善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经费
第十八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每年经省交通厅检查验收合格后的桥梁按照1000元/千方米给予奖励:凡被评为优良工程的桥梁,盐城市政府另按东台、大丰1 00元/平方米,射阳、盐都、城区、建湖150元/平方米,阜宁、滨海、响水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不足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对于省交通厅下达的县道危桥五年计划内改造项目如果提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省交通厅将提前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缺陷责任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自行修复的,则由各县(市。区)拨付全额质保金;如施工单位未修复质量缺陷,则由各县(市、 区)指定其它施工单位实施,经费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六章 验收及交接
第二十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工、竣工可合并为一次进行。项目验收由市交通局组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完成方可进行交、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的归档方法按附件执行(附件4)。
第二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后,各县(市、 区)应及时与原养护单位办理管养交接手续,前提是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修复,各项建设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2: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办公室制
附件4:
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竣工文件归档要求
第一卷 综合文件
一、交、竣工验收资料
(一)、交、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二、综合类
(一)、批文、指示
三、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图、施工总结
第二卷 竣工决算
一、说明
二、工程决算
第三卷 竣工图表
一、桥梁工程竣工图
第四卷 施工、监理文件
一、施工文件
二、监理文件
第五卷 参考文件
一、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
(二)、概预算
二、招投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文件
(三)、标底
三、施工日记、监理日记
(一)、施工日记
(二)、监理日记
四、工程进度、质量月报表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1dd40fda-a96f-44ce-85ae-580bfbe55548.doc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d6902d3c-87f0-4d19-896e-765bb1c4ddbe.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