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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0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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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人事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公安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0年,公安部、原粮食部和国家人事局对逐步解决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和部分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作出了规定;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同意原劳动人事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对解决北京地区的部分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规定了具体办法。这是贯彻落实
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解决部分干部的实际困难起到了较好作用。一九八七年,国家科委、公安部、商业部考虑到当时全国职称改革工作分步实施等情况,提出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后新聘任或新任命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待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全面展开以后,另行研究解决。鉴于目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使党政管理干部与专业技术干部在家属“农转非”政策上大体平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干部,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一)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干部。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干部,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一)年满四十岁、工龄满二十年、被聘任或任命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任职资格)满三年,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年满四十岁、工龄满二十年、任副处长以上(含副处长)职务满三年,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政管理干部。
对符合上述条件,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或工龄、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解决其家属“农转非”问题。
三、解决家属“农转非”的范围包括:配偶及其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含不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中学生)。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不得办理其家属的“农转非”。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地区行署的人事部门,要根据1989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精神,按照当地计划、公安、粮食、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联合办公会议为贯彻本《意见》确定的原则,向计划部门申请干部家属“农转非”指标,并
负责归口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干部家属“农转非”,由干部所在部门报人事部审批;京外直属单位的干部家属“农转非”,由其户口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批。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干部经批准家属“农转非”的,持本地区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经同级公安、粮食部门按户口、粮食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到迁入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具体手续;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干部家属“农转非”,持人事部的证明,向北京市
公安局、粮食局申报户口、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六、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照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严禁各行其是、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各级人事
、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在认真审核办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时,要加强协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热情服务,并注意及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1992年6月22日
浅谈交易习惯的确定

大兴法院经济庭   张彬


简要案情:
从1999年7月开始,原告北京某医药保健品公司与被告某保健食品厂开始建立加工承揽关系,每笔业务均由保健品公司提供原料,食品厂为其加工成软胶囊,并对规格及单价作了约定。在多次业务往来中,双方对加工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均未明确约定。2000年9月28日,保健品公司从食品厂提走散装软胶囊502000粒,共计价款50200元。食品厂于同年10月9日用50200元支票付了款。2002年2月,保健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厂赔偿由于该批软胶囊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食品厂不承认保健品公司当庭提交的软胶囊是本厂加工的,也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保健品公司提出该批50200粒软胶囊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通过双方的交易习惯,即以实际合格产品的数量进行结算,认定保健品公司对50200粒软胶囊全部认可。
本案的关键是确认了双方存在的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广泛的存在于各行各业中,《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这是我国首次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这一方面显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尊重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本质。随着《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交易习惯的确认正在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交易习惯的确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交易习惯确认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存在约定不明或对条款的解释产生歧义的情况。
2、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行为内容是否具有惯常性。
3、交易习惯的确认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在惯常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双方均认可的方式
4、交易习惯的确定,应由主张交易习惯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的当事人从1999年开始一直存在加工承揽业务关系,本案中的该批软胶囊从规格、单价、交货方式等方面均未作改变。被告提出双方在多次业务往来中均是以实际合格的加工产品数量进行结算,不合格产品退回。原告在庭上对此事实也明确认可了。所以综合考虑,法院确定了该交易习惯,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还应指出的是,对交易习惯的确定与适用,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数种合同解释中的一种,无论从法条的表述以及对立法排列的顺序来分析,交易习惯的确认是排在最后的,即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才能确定交易习惯并予以适用。
更完善的确定规则,还需我们根据司法实践不断总结归纳,使交易习惯的确定更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6〕2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增加成员单位和调整成员的请示》(公部请〔2006〕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为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调整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同意增加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办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补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能源办副主任马富才为联席会议成员。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陈冀平  中央综治办主任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力军  环保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马富才  能源办副主任
      苏树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作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