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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时间:2024-07-24 09:3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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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

 

  《关于解除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关于解除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鉴于1996年9月27日美国扑灭了在奥克拉荷马州和密苏里州发生的最后一例新城

疫后,至今再未发生新的新城疫病例,我部确认恢复美国的奥克拉荷马州和密苏里州为无新城疫地区。自即日起废除1996年12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十一号《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12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准确评估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现印发《民政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结合民政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部主管的“攻关计划”,科研三项经费资助计划、科研所的专项科技计划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申请我部组织鉴定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三条 凡属民政部机关、直属单位及民政系统内由我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承办。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中,凡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科学价值重大、涉及多种学科,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由我部负责科技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并申报国家科委组织鉴定。
民政系统内的一般性科技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商同地方科委组织鉴定。
第五条 按本规定申请我部组织鉴定或申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附后),并附鉴定必需的的技术资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应在鉴定前两个月报送我部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不全或不合格者不予受理。我部不直接受理基层单位的申请。
第六条 我部计划内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报告,由主管该项科研计划的司,会同人事教育司进行审查;我部计划外科技成果的鉴定申请报告,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司进行审查;部直属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申请报告,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鉴定申请报告经审查后,由人事教育司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由谁组织鉴定的结论,并在鉴定申请收到一个月内函复申请鉴定的部门。
第七条 对同意鉴定的科技成果,视具体情况分别由民政部组织鉴定、民政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或由各地民政厅(局)会同当地科委组织鉴定。由我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严格遵照《鉴定办法》的规定,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进行鉴定,必须采用会议形式鉴定的,应严格控制到会人数,除鉴定委员会的专家(5—13人)、 测试组成人员、负责组织、主持鉴定的少数人员及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会议。提倡采用视同鉴定。
我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必须由有关单位处以上领导主持。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充分尊重和维护鉴定委员会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支持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于鉴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统一由民政部颁发。
由民政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项目完成单位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加盖本单位印章,送人事教育司复核、编号、填写“组织鉴定单位意见”,并加盖“民政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全部原始材料以及鉴定证书(一式四份),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归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及有关单位存档鉴定证书份数自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要严格控制鉴定经费开支,除按规定给予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适当报酬外,不得乱收其他钱物。
第十一条 我部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并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
局,各人民团体: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经研究,现将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过渡期有关政策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在设立条件上实行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可放宽到2名;设立有限责任制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可放宽到5名。
二、未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原机构法人代表,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且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可作为该机构的出资候选人参加选举。2000年底前仍然不具备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规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条件的
,取消其出资资格。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的年龄要求放宽到65周岁。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出资人或合伙人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民主选举后,可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的出资人或合伙人,但人数不得超过机构出资人或合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资产评估机构在上报脱钩改制有关材料时,应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的
离退休或内退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采取企业变更方式持续经营的,改制后的机构承继原机构潜在的法律责任,原机构的风险基金归改制后的机构所有。
六、对于因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脱钩改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终止原机构,然后由原机构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我部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的规定重新发起设立,其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可以先按
法定程序终止,然后由符合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按照我部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的要求重新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19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