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
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发证机关对于承担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后该企业发生了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点考核。
四、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总局备案。
五、发证机关应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安全评价业绩: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5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个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新批准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新登记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七、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发证机关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八、考核应建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九、参与考核的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的宴请及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参与被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赌博。
十、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消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撤消其资质。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四)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八)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十)因安全评价失误而造成被评价企业(项目)发生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四、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其资格。
(一)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三)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安全评价标准的;
(七)安全评价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
(八)年度考核未达到要求的;
(九)未通过资格登记审查考核的;
(十)有违法行为的。
十五、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有关规章执行。
十六、发证机关应定期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发证机关三年内不得受理被撤消资质的机构、资格的人员资质、资格申请。
十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报总局备案。
十八、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由总局另行制定。
十九、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依据本规则制定乙级资质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3年11月9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决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陈毅为全权代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富汗国王陛下,
为了保证存在于中国和阿富汗两个独立和主权国家之间愉快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决定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等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本着友好合作和互相谅解的精神,正式划定和标定中国和阿富汗在帕米尔地区的边界;
坚信,两国边界的正式划定和标定,将进一步加强这一地区的和平和安全;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阿富汗国王陛下特派内务大臣阿布杜·卡尤姆。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的边界,从南端高程为5630米的山峰(参考座标约为东经74度36分、北纬37度03分)起,沿着以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克苏河的源流和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经过高程为4923米的南瓦根基达坂(阿方图称瓦根基山口)、北瓦根基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东克克吐鲁克达坂(阿方图称卡拉吉勒尕山口)、托克满素达坂(阿方图称米赫满育里山口)、沙拉克他什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克克拉去考勒达坂(阿方图称铁盖满苏山口),到高程为5698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阿方图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本条所述的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比例尺为1:200000的中方的中文地图和比例尺为1:253440的阿方的波斯文地图上。
上述两种地图都附有英文。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沿分水岭和达坂(山口)而行的边界,以分水岭山脊和达坂(山口)的分水线为边界线。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生效后,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和若干名顾问所组成的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实地具体勘察两国间的边界并树立界桩,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桩的实地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员会绘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63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毅 阿布杜·卡尤姆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