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0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才工作会
议的部署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具体安排,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协调推进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等
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将国务院确定的全年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
7%左右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地方,并结合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
制,使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
  (二)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区别特点,平衡推进就业再就业。在全面推进工作的同时,
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在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政
策的同时,针对小额担保贷款、主辅分离分流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采取切实措施取得突破。
区别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再就业、并轨
和调控失业的工作,兼顾做好新生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及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
工作,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工作,使各项工作协调发展。采取更加有
效形式,将再就业援助活动做细做实,健全完善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再就
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认真总结再就业工作经验,并加以大力推广。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
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完成10万新技师培养任务,设立
高技能人才开发和交流平台。进一步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增
加20%。扩展技能竞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400万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百城30万人员
的创业培训活动和农民工培训规划。
  (四)促进就业服务体系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制定就业服务标准,总结推
广就业服务经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
贴政策,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扩大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
的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失业的调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
作。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引导规范,避免集中大规模裁员。大力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
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避免大量直接推向社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并轨
工作,防止失业率大幅攀升。搞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处理好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的关系。
  二、继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
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75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
人数达到1030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55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00万人,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000万人。
  (七)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按险种分别记帐。建立专项
公示制度和企业参保缴费诚信制度,加强稽核清欠工作,全面推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达到2890亿元,增加31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255亿元,增
加20亿元;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015亿元,增加180亿元。
  (八)扩大并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社会化
管理服务率达到90%,其中社区管理比例达到50%左右。规范指纹认定工作,开展退休人员生
存状况异地协查和养老金异地协发工作试点。
  (九)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督查力度,解决影响确保发放的个案问
题。贯彻落实好农垦企业参保政策,加强对困难地区重点市县的督查。完善财政资金补助办
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力争做到基本养老金发放全年无拖欠。
  (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
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费基和待遇计发办法,规范个体、灵活
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制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
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研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做好失业保险工作。落实各级责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按
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基础管理,继续推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
录,规范业务流程,搞好失业人员的服务。总结推广用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有效做
法,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服务,简化业务经办
流程,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完善定点协议管理,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准入、竞争、退出机制和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医疗费用的监测
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基金预警系统等基础管理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十三)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管理
体制,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伤保险业务流程,进一步制定和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工伤保险过渡衔接和未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和整顿规范的经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配
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和机构,稳定工作队伍,防范基金风险。以
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被征地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保险办法。
  (十五)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继续贯彻落实七部门通知,建立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
员会,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抓好联系城市试点,改进监管方式,规
范现场和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
研究个人帐户基金监管政策,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探索保值增值渠道。开展反欺诈
工作,严厉打击少缴漏缴、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和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健全基金决算制度。
  (十六)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完成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
点的总结评估工作,启动吉林、黑龙江两省社保试点,重点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做
好并轨工作,继续探索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经验。
  三、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七)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合同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
范企业用工行为。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下岗职工等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非
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政策,指导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
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方机制建设,发
挥工会和企业组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工资支付法规,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
配的监督,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
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起激励有效、约
束严明的分配机制。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
度建设。
  (十九)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继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体系建设,重点
做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处
理体制改革。抓好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仲裁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监
督机制。
  (二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情况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落实维稳工
作责任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大对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的督查工作力度,遏制大规模上访等
群体性事件上升的势头。
  (二十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制订劳动保障
监察目标管理制度的考核指标,推广主办监察员制度。重点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类企
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
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监察执法的长效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和充实监察人员。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四、加强基础工作,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二十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修改完善工
作,争取年内出台。起草、修改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展促进就业法、职业技能
培训考核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做好部颁规章的起草、审核、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
劳动保障地方立法工作。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执法监督
和普法力度。
  (二十三)组织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抓紧抓好对现行行政审批
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及其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行政许可的工作制
度和工作程序,全面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十四)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继续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组
织建设,推动街道社区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
务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规范街道社区平台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十五)全面实施金保工程。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积极
有序地实施金保工程建设,完成立项、部省联网和有关试点工作,推进中央、省、市三级数
据中心建设、统一软件的开发应用和其它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初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保
障信息系统。
  (二十六)加强和改进规划统计工作。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年度事业发
展计划,重点做好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工作。加强预测分析,做好计划执行情况的
检查评估。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定期报表制度。加强抽样调
查和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
成本抽样调查。
  (二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研究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点难点问题,加
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协调劳动
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实现重点科研的新突破。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工作。
  (二十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廉政勤政教育,落实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行风建设。积极选派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
行政学院学习,抽调干部脱产培训,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加强省、地两级劳动保障厅局长业
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素质。
  (二十九)做好劳动保障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加强统筹策划,重点宣传贯彻落实再就
业政策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重要进展,宣传维护
劳动者权益和金保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
  (三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推动劳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加强与国际劳工组
织的合作,办好中国就业论坛、APEC劳动保障高层研讨会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
大会。加强世行项目管理,争取新的合作。制定境外就业配套措施,促进境外就业市场开拓。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23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5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品种资源管理与审定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搞好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作物育种、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是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绿肥作物的种子。
第四条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因地制宜,使用良种,并随着生产的发展,对品种适时进行更换。
第五条 种子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选育和引进新品种;组织品种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和品种审定;搞好种子生产、加工、检疫和检验;积极推广良种,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多种形式供种。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种子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种子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良种区划;负责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农作物种子技术标准及良种繁育、更换和经营管理制度;培训种子技术
、管理人才。
各级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的育种单位,各级农业部门的原(良)种场和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新品种选育、栽培技术、区域试验、示范和繁殖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推广。各级农业部门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二章 品种资源管理与审定
第七条 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普查、收集由省农业厅负责;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和利用,以及向省外交换本省的品种资源,由省农业科学院组织办理。
第八条 引进国外品种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把供种国别、单位及说明(原本或复制本)送交省农业科学院统一上报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同时送交少量种子给省农业科学院。
第九条 品种审定工作由省、地(州、市)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地(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需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县农业部门、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对生产上应用的品种要进行定期评选,并及时向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对品种的使用情况和继续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意见。
第十条 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各级种子公司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应根据新品种的适应范围,进行生产、示范和推广。凡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准在生产上推广。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十一条 要建立种子生产基地,逐步实行专业化生产。种子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农场的良种基地和农村的种子专业户、专业村以及其他的良种繁殖基地。
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要按原原种——原种——良种的程序进行,坚持质量第一,品种对路,按需生产。原原种由品种育成单位负责提供,原种、良种、杂交种的亲本繁殖和制种,主要由种子公司组织生产,实行计划定购;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进行种子生产。一般常规品种和小宗作
物种子,生产者及农户可以串换和自繁自用。

第四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十三条 省、地(州、市)农业行政部门要设立种子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经农业部门的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能繁殖、收购和销售。
第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检疫和检验,按国家《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种子质量或其他检验、检疫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上级农业行政部门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十七条 种子经营以各级种子公司为主,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原(良)种场为辅。有条件的个人,经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同意,也可经营种子。凡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农户自产的少量种子,可以直接上市或串换。外省商
贩来我省推销种子,须经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允许。
经营种子要保证质量。种子经营者必须受当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农业部门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植检部门的检疫人员,有权对种子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的调运,交通运输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不误农时,及时承运。
第十九条 经营种子要按国家或省的种子分级标准,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种子销售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种子价格,不得任意加价。作为技术成果转让和农户自产自销的种子,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二十条 救灾备荒种子,由各级农业部门提出贮备计划,粮食部门负责收贮、调拨和供应。动用救灾备荒种子须经同级农业、粮食部门共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和持有种子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一律免除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种子科学研究、新品种选育、引种,品种资源收集、保存、研究、利用,品种审定、试验、繁育、推广、经营、加工、检验、检疫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可以申报育成奖;对推广面积大、增产
效益显著的新品种的选育者或推广者,以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况,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因工作失职,在生产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在品种选育,品种资源保存,新品种试验,种子生产、检验、检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经试验,盲目调种,擅自散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审定的品种,在生产上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经营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作假的;
(五)未经批准将不准出口的品种和品种资源运出国境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省内过去颁布的有关种子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985年5月8日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综[1999]176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在京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国机关房改字[1999]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7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最长期限由现行的25年延长到30年。

二、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见附表一)。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该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年限和利率水平。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付款利率调整为:1至5年(含5年)均按年利率4.14%执行(见附表二)。

四、1997年5月1日(含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按《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的通知》([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4号)规定的利率执行,1999年3月31日后按本通知规定的利率执行;1997年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1997年5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已交纳的房价款作为首付款,不计息,剩余房价款采取按年等额均还的方式,按本通知规定的利率执行,每年3月为分期付款年度交款时间。

五、分期付款如提前还款须偿还当期应偿还本息及剩余全部本金(见附表三)。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望各部门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