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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7 22:3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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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交运管[2004]5号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2-08

各公交客运企业:

  为规范公交客运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建立公交客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运管处公交管理科。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公交客运 考核 通知

  抄送:各区交通局,市运管处。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2004年11月16日印发

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交客运管理,规范运输市场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高公交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建立公交客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关于公交客运、道路客运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交客运的经营者和公交客运驾乘人员。

  第三条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

  市、区运管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跨辖区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由市、区运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辖区内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由辖区运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级运管机构对违章经营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同时对经营者和驾乘人员违章经营行为及安全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记分考核与管理。

  第五条 公交客运违章行为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考核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即记分累计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六条 公交客运违章行为记分分值,按照违章经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1-24分,最高分值为24分。具体违章经营行为记分分值详见《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附件一)。

  第七条 同一趟次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章经营行为只记分一次;同一趟次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违章行为应分别记分。

  构成《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所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分值对驾乘人员、经营者和公交线路分别记分。

  第八条 对驾乘人员违章情况依据考核期内违章记分累计值进行考核;对经营者和线路依据违章记分分值率进行考核。经营者和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计算公式分别为: 经营者分值率=
经营者违章记分总值
×100%

本单位被查车辆总数×考核期起止天数

线路分值率=
本线路(单元)违章记分总值
×100%

本线路(单元)被查车辆总数×考核期起止天数

  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的排名折算成分值。年度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处于前20%的,得100分;排名处于20%至前50%的,得80分;排名处于50%至管理部门划定的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的,得60分;其余的线路,不得分。线路考核得分分为年度考核得分和平均考核得分,平均考核得分是指本办法实施以后线路累计考核得分除以考核年数。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考核得分=
线路累计年度考核得分

考核年数


  第九条 驾乘人员违章记分累计值作为驾乘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的依据;经营者违章记分分值率作为质量信誉考核、文明评比、公交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依据;线路考核得分作为线路文明评比、线路经营权期限、线路经营权期满延展、线路服务质量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公交客运违章记分考核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各级运管机构要对公交客运企业及其驾乘人员的经营行为、公交线路服务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时监控,每季度每条线路的车辆检查次数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

  (一)驾乘人员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在考核期内,对违章记分累计值满24分的驾乘人员,责令其重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学习结果作为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审验和消除违章记分累计值的依据。

  (二)经营者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年度累计违章记分分值率最高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有关公交线路的投标活动。

  (三)线路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线路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平均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同时线路经营期满前一年度考核得分100分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8年;平均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5年;平均考核得分70分以上的,同时线路经营期满前一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3年;平均考核得分6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1年;其余线路的特许经营期不再延展。

  考核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已考核的季度排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对线路的考核,行业管理部门既可以单条线路考核,也可以实行多条线路作为一个单元整体考核、记分。但多条线路合成单元整体考核的清单应当提前公告。

  第十二条 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渠道:

  1、管理部门现场查处或监控;

  2、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3、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经查属实的;

  5、公交服务质量考评委的意见;

  6、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各级运管机构在违章记分时应开具《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通知单》(附件二)。《通知单》分为“存根联”、“通知联”和“抄送联”。“通知联”交给经营者,“抄送联”每月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转交给市运管处公交客运管理科,作为违章记分考核统计的依据。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开具《通知单》应根据《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中所认定的违章事实和本办法规定的与其违章事实相对应的违章记分考核项目及其分值进行记分。违章行为按照记分考核项目和分值标准每发生一次,记一次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违章记分有异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及相关的运管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增加记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五条 运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当事人的投诉,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十六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应将违章记分统计情况在市运管处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一:

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

违章
代码 违章行为 驾乘人员记分 经营者
记分 线路
记分
31201 车辆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每车次) 4 4 4
31202 车辆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 2 2 2
31203 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年审 4 4 4
31204 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 1 1 1
31205 车辆营运期满后继续营运 6 6 6
31206 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1 1
31207 车辆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营运 4 4 4
31208 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运活动 8 8 8
31209 使用报废车辆运营 6 6 6
31210 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 4 4 4
31211 没备足专用发票或使用无效票证 2 2 2
31212 乘客需要票据无法提供票证或不给票据 2 2 2
31213 使用的票证与车辆所属单位不一致 2 2 2
31214 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 2 2 2
31215 不在核定站点上下客 2 2 2
31216 采取欺骗手段揽客 4 4 4
31217 中途无故中断运输,卖客、盘客、甩客 4 4 4
31218 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4 4 4
31219 擅自绕道行驶 4 4 4
31220 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 6
31221 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或调整公交线路 8 8  
31222 使用无效(超期)线路牌 2 2 2
31223 伪造、转借线路牌 4 6 6
31224 不按规定放(挂)置岗位服务证 1 1
31225 营运中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 1 1
31226 所驾营运车辆与从业资格证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 2 2 2
31227 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件 4 4 4
31228 使用伪造、倒卖、租借从业资格证件 4 4 4
31229 无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营运车辆   6 6
32230 车号牌不齐或字迹不清晰 1 1 1
32231 前车门两侧未喷涂经营者名称 2 2 2
32232 车辆外观明显脱漆、凹陷、破损、不整洁,乱贴广告 2 2 2
32233 车内四周破损,座垫凹陷以致松动、严重变形 1 2 1
32234 车辆随意张贴广告 1 1 1
32235 车厢内不按规定张贴线路站点图 1 1
32236 车上不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和监督、举报电话 1 1
32237 线路标识牌不醒目的 1 1
32238 线路标识牌不齐或破损、残缺的 2 2
32239 车辆不坚持日洗趟扫 1 1 2
32240 车内脏乱不整洁 2 1 1
32241 仪表缺损或仪表盘上堆放杂物 2 1 1
32242 不按规定安装卫生容器 1 1
32243 车内无消防器材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更换和维护 2 2 2
32244 自制线路牌证 2 2
32245 不报站、不疏导旅客 1   2
32246 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报站器或报站器坏不及时修理或
营运途中,因报站器坏驾驶员不口头报站的 1 1 1
32247 空调车在规定期限内不开空调 1 1 1
32248 不落实尾气治理措施   1 1
32249 尾气排放超标   1 1
32250 不讲普通话和服务用语 1   2
32251 讲服务忌语 1 1 1
32252 辱骂或殴打乘客 6 6 6
32253 车辆因故不能行驶,不向乘客解释、致歉或车辆载客加油 1 1 1
32254 车辆因故不能行驶,不安排转乘 4 4 4
32255 不主动宣传动员为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1   2
32256 乘客下车,未提醒携带好随身物品 1 1 1
32257 拾物拒不上交 2 2 2
32258 车内发生盗窃、打架等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不及时报告 2 2 2
32259 不阻止乘客携带可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4 4 4
32260 驾乘人员仪容仪表不整 1 1 1
32261 驾乘人员乱扔废弃物、吐痰、聊天或在车内抽烟、吃零食 1 1 1
32262 驾驶员行驶中打手机 1   2
32263 开快车抢客 2 2 2
32264 限鸣喇叭区域内鸣喇叭 2 1 1
32265 在人行横道,不减速礼让行人 2 1 1
32266 违章超车 4 4 4
32267 闯红灯 4 4 4
32268 公交车不依次进站上下客 2 2 2
32269 3辆以上公交车同时到站,第四辆及以后的公交车不二次进站 2 2 2
32270 公交车在停靠点上下客完毕后超过30秒不驶离 2 2 2
32271 公交车不在靠边行车道上停车或上下客 4 4 4
32272 公交车发车准点率达不到95% 1 1
32273 车未停稳上下客 4 4 4
32274 车未停稳上下客,致乘客摔伤 8 8 8
32275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1
32276 报送虚假的统计资料   1 1
32277 企业没有设立投诉电话   1 1
32278 投诉不及时处理、反馈,造成上访   4 4
32279 工作人员受理投诉不认真、不耐心,造成群众投诉   4 4
32280 不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纠纷 4 4 4
32281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6 6 6
32282 拒绝依法暂扣证件 6 6 6
32283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 6 6 6
32284 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 12 12 12
32285 严重扰乱运输秩序,影响公交市场稳定 12 12 12
32286 擅自转让、转包线路经营权 12 12
32287 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员工集体上访、罢运等不稳定事件 12 12
32288 在市重大活动期间严重违章被管理部门通报的 12 12 12
32289 发生全、主责以上的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死一人以上) 12 12 12
32290 发生全、主责以上的特大行车安全事故(死三人及以上) 24 24 24




附件二:

NO:

单 位

第一联:存根联

车辆牌号

车 型

线 路


姓 名

资格证号


违章时间

违章地点


违章来源
检 查

新闻单位

其 他


投 诉

相关部门


违章代码

经 营 者

记 分 值


线 路

记 分 值


驾 驶 员

记 分 值

乘 务 员

记 分 值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
200 年 月 日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 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禁止出口)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0101101010 改良种用濒危野马
2 0101102010 改良种用的濒危野驴
3 0101901010 非改良种用濒危野马
4 0101909010 非改良种用濒危野驴
5 0102100010 改良种用濒危野牛
6 0106191010 其他改良种用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7 0106192010 其他食用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8 0106199010 其他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9 0106391010 其他濒危野生改良种用的鸟
10 0106392910 其他食用濒危野生鸟
11 0106399010 其他濒危野生鸟
12 0106901110 改良种用濒危蛙苗
13 0106901910 其他改良种用濒危野生动物
14 0106902010 其他濒危野生食用动物
15 01069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
16 0205000010 鲜、冷或冻的濒危野马、野驴肉
17 0208109010 鲜、冷或冻濒危野兔肉及其食用杂碎
18 0208909010 其他鲜、冷或冻的濒危野生动物肉
19 0210200010 干、熏、盐制的濒危野牛肉
20 0210990010 干熏盐制其他濒危动物肉及杂碎
21 0301100060 观赏用其他濒危鱼
22 0301931010 濒危鲤鱼苗
23 0301939010 活濒危鲤鱼
24 0301991910 其他濒危鱼苗
25 0301999910 其他濒危活鱼
26 0302699010 其他未列名濒危鲜、冷鱼
27 0302700010 鲜或冷濒危鱼种的肝及鱼卵
28 0303799010 其他未列名濒危冻鱼
29 0303800010 冻濒危鱼种的肝及鱼卵
30 0304190010 其他鲜或冷的濒危鱼片及其他鱼肉
31 0304299010 冻的其他濒危鱼片
32 0304990010 濒危鱼类其他冻鱼肉
33 0305200010 干、熏、盐制的濒危鱼种肝、卵
34 0305300010 干或盐制濒危鱼类的鱼片
35 0305599010 其他濒危干鱼
36 0305699010 盐腌及盐渍的其他濒危鱼
37 0307601010 濒危蜗牛及螺种苗
38 0307609010 其他濒危蜗牛及螺
39 0307911010 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40 0307919910 其他濒危活、鲜、冷水生无脊椎动物
41 0307999010 其他冻干盐制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
42 0407001010 种用濒危野禽蛋
43 0407002910 其他带壳鲜濒危野鸟卵
44 0407009910 其他腌制或煮过的带壳濒危野鸟卵
45 0410009010 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46 0502901910 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用濒危兽毛
47 0502902010 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濒危兽毛废料
48 0505100010 填充用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
49 0505909010 其他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
50 0507100020 其他濒危野生兽牙;兽牙粉末及废料
51 0508001010 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粉末、废料
52 0508009010 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壳、骨
53 05100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
54 0511100010 濒危野生牛的精液
55 0511911110 濒危鱼的受精卵
56 0511911910 濒危鱼的非食用产品
57 0511919010 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产品
58 0511991010 濒危野生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59 0511992010 濒危野生动物胚胎
60 0511999010 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61 0601109191 种用休眠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
62 0601109991 其他休眠濒危植物鳞茎等
63 0601200091 生长或开花的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
64 0602100010 濒危植物的无根插枝及接穗
65 0602909991 其他濒危活植物
66 0603190010 鲜的濒危植物插花及花蕾
67 0603900010 干或染色等加工濒危插花及花蕾
68 0604910010 鲜濒危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
69 0604990010 染色或经加工濒危枝、叶,草等
70 0714909091 含高淀粉或菊粉其他濒危类似根茎
71 0802903020 鲜或干的其他濒危松子仁
72 0802909020 鲜或干的其他濒危松子
73 0811909022 冷冻的其他濒危松子
74 0812900022 暂时保存的其他濒危松子
75 1211903991 其他主要用作药料鲜或干濒危植物
76 1211905091 主要用作香料的濒危植物
77 1211909991 其他鲜或干杀虫、杀菌用濒危植物
78 1212999910 其他供人食用濒危植物产品
79 1301904010 濒危松科植物的松脂
80 1301909091 其他濒危植物的天然树胶、树脂
81 1302199013 供制农药用的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
82 1302199097 其他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
83 1302390010 未列名濒危植物胶液及增稠剂
84 1401200010 濒危藤
85 1504300010 濒危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86 1506000010 其他濒危动物为原料制取的脂肪
87 1601001010 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天然肠衣香肠
88 1601002010 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其他肠衣香肠
89 1601003010 用含濒危野生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
90 1602100010 含濒危野生动物成分的均化食品
91 1602501010 含濒危野牛肉的罐头
92 1602509010 其他制作或保藏濒危野牛肉,杂碎
93 1602901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肉及杂碎罐头
94 1602909010 制作或保藏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肉
95 1603000010 含濒危野生动物及鱼类成分的肉
96 1604199010 制作或保藏的濒危鱼类
97 1604201910 非整条或切块的濒危鱼罐头
98 160420991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濒危鱼
99 160590901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濒危软体动物
100 2106903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的蜂王浆制剂
101 2106909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其他编号未列名食品
102 2202100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水
103 2202900011 含濒危植物成分散装无酒精饮料
104 2202900091 含濒危植物成分其他包装无酒精饮料
105 2208909021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薯类蒸馏酒
106 2208909091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107 2501001100 食用盐
108 2501001900 其他盐
109 2501002000 纯氯化钠
110 2523100000 水泥熟料
111 2523210000 白水泥,不论是否人工着色
112 2523290000 其他硅酸盐水泥
113 2523300000 矾土水泥
114 2523900000 其他水凝水泥
115 2707100000 粗苯
116 2707200000 粗甲苯
117 2707300000 粗二甲苯
118 2707400000 萘
119 2707500000 其他芳烃混合物
120 2707910000 杂酚油
121 2707991000 酚
122 2707999000 蒸馏煤焦油所得的其他产品
123 271011300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24 2710119101 壬烯
125 2710119190 其他壬烯
126 2710119910 异戊烯同分异构体混合物
127 2710119990 其他轻油及制品
128 2710191910 正构烷烃(C9-C13)
129 2710191990 其他煤油馏分的油及制品
130 2801100000 氯
131 2801200000 碘
132 2801301000 氟
133 2801302000 溴
134 2802000000 升华、沉淀、胶态硫磺
135 2803000000 碳
136 2804100000 氢
137 2804210000 氩
138 2804290000 其他稀有气体
139 2804300000 氮
140 2804400000 氧
141 2804500010 颗粒<500μm的硼及其合金
142 2804500020 能量密度>40MJ/kg的硼浆
143 2804500090 碲及其他硼
144 2804909000 其他硒
145 2805110000 钠
146 2805120010 高纯度钙
147 2805120090 其他钙
148 2805190000 其他碱金属及碱土金属
149 2805400000 汞
150 2806100000 氯化氢(盐酸)
151 2806200000 氯磺酸
152 2807000010 硫酸
153 2807000090 发烟硫酸
154 2808000010 红发烟硝酸
155 2808000090 磺硝酸及其他硝酸
156 2809100000 五氧化二磷
157 2809201000 磷酸及偏磷酸、焦磷酸
158 2809209000 其他多磷酸
159 2810001000 硼的氧化物
160 2810002000 硼酸
161 2811191000 氢氰酸
162 2811199010 氢碘酸
163 2811199020 砷酸、焦砷酸、偏砷酸
164 2811199090 其他无机酸
165 2811210000 二氧化碳
166 2811220000 二氧化硅
167 2811290010 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
168 2811290020 四氧化二氮
169 2811290090 其他非金属无机氧化物
170 2812103000 碳酰二氯(光气)
171 2812104100 一氯化硫(氯化硫)
172 2812104200 二氯化硫
173 2812104300 三氯化磷
174 2812104400 三氯化砷
175 2812104500 五氯化磷
176 2812109000 其他非金属氯氧化物
177 2812900010 三氟化氯
178 2812900020 三氟化砷,三溴化砷,三碘化砷
179 2812900030 硫酰氟
180 2812900090 其他非金属卤化物及卤氧化物
181 2813100000 二硫化碳
182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183 2813900090 其他非金属硫化物,三硫化二磷
184 2814100000 氨
185 2814200000 氨水
186 2815110000 固体氢氧化钠
187 2815120000 氢氧化钠水溶液,液体烧碱
188 2815300000 过氧化钠及过氧化钾
189 2816100000 氢氧化镁及过氧化镁
190 2816400000 锶或钡的氧化物、氢氧化物
191 2817001000 氧化锌
192 2817009000 过氧化锌
193 2819100000 三氧化铬
194 2819900000 其他铬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195 2820100000 二氧化锰
196 2820900000 其他锰的氧化物
197 2821100000 铁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198 2821200000 土色料
199 2823000000 钛的氧化物
200 2824100000 一氧化铅(铅黄,黄丹)
201 2824901000 铅丹及铅橙(四氧化(三)铅)
202 2824909000 其他铅的氧化物
203 2825109000 其他肼、胲及其无机盐
204 2825201000 氢氧化锂
205 2825209000 锂的氧化物
206 2825301000 五氧化二钒
207 2825309000 其他钒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08 2825400000 镍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09 2825500000 铜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0 2825600000 锗的氧化物及二氧化锆
211 2825700000 钼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2 2825800000 锑的氧化物
213 2825901100 钨酸
214 2825901910 蓝色氧化钨
215 2825901990 其他钨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6 2826120000 氟化铝
217 2826191010 氟化氢铵
218 2826191090 其他铵的氟化物
219 2826192010 氟化钠
220 2826192020 氟化氢钠
221 2826192090 其他钠的氟化物
222 2826900001 六氟磷酸锂
223 2826900090 其他氟硅酸盐、氟铝酸盐
224 2827101000 肥料用氯化铵
225 2827109000 非肥料用氯化铵
226 2827200000 氯化钙
227 2827310000 氯化镁
228 2827320000 氯化铝
229 2827350000 氯化镍
230 2827391000 氯化锂
231 2827392000 氯化钡
232 2827410000 铜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233 2827510000 溴化钠及溴化钾
234 2828100000 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
235 2828900000 次溴酸盐、亚氯酸盐、其他次氯酸盐
236 2829110000 氯酸钠
237 2829191000 氯酸钾(洋硝)
238 2829199000 其他氯酸盐
239 2829900010 颗粒<500μm的球形高氯酸铵
240 2829900090 其他高氯酸盐,溴酸盐等
241 2830101000 硫化钠
242 2830109000 其他钠的硫化物
243 2830902000 硫化锑
244 2830903000 硫化钴
245 2830909000 其他硫化物、多硫化物
246 2831101000 钠的连二亚硫酸盐
247 2831102000 钠的次硫酸盐
248 2831900000 其他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249 2832100000 钠的亚硫酸盐
250 2832200000 其他亚硫酸盐
251 2832300000 硫代硫酸盐
252 2833190000 钠的其他硫酸盐
253 2833210000 硫酸镁
254 2833220000 硫酸铝
255 2833240000 镍的硫酸盐
256 2833250000 铜的硫酸盐
257 2833270000 硫酸钡
258 2833291000 硫酸亚铁
259 2833293000 硫酸锌
260 2833301000 钾铝矾
261 2833309000 其他矾
262 2833400000 过硫酸盐
263 2834100000 亚硝酸盐
264 2834211000 肥料用硝酸钾
265 2834219000 非肥料用硝酸钾
266 2834291000 硝酸钴
267 2835310000 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268 2836200000 碳酸钠(纯碱)
269 28363000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270 2836400000 钾的碳酸盐
271 2836500000 碳酸钙
272 2836600000 碳酸钡
273 2836910000 锂的碳酸盐
274 2836920000 锶的碳酸盐
275 2836991000 碳酸镁
276 2836994000 商品碳酸铵及其他铵的碳酸盐
277 2836999000 其他碳酸盐及过碳酸盐
278 2837111000 氰化钠
279 2837112000 氧氰化钠
280 2837191000 氰化钾
281 2837199011 氰化锌,氰化亚铜,氰化铜
282 2837199012 氰化镍,氰化钙
283 2837199013 氰化钡,氰化镉,氰化铅
284 2837199014 氰化钴
285 2837199090 其他氰化物及氧氰化物
286 2837200011 氰化镍钾,,氰化钠铜锌
287 2837200012 氰化亚铜(三)钠,氰化亚铜(三)钾
288 2837200090 其他氰络合物
289 2839190000 其他钠盐
290 2839900010 硅酸铅
291 2839900090 其他硅酸盐;商品碱金属硅酸盐
292 2840190000 其他四硼酸钠
293 2840200000 其他硼酸盐
294 2840300000 过硼酸盐
295 2841610000 高锰酸钾
296 2841690000 亚锰酸盐,锰酸盐及其他高锰酸盐
297 2841701000 钼酸铵
298 2841709000 其他钼酸盐
299 2841802000 钨酸钠
300 2841803000 钨酸钙
301 2841804000 偏钨酸铵
302 2841809000 其他钨酸盐
303 2841900090 其他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304 2842100000 硅酸复盐及硅酸络盐
305 2843210000 硝酸银
306 2843290010 氰化银,氰化银钾,亚砷酸银
307 2843290090 其他银化合物
308 2843900010 氯化钯
309 284390009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汞齐
310 2844100000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311 2844200000 U235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
312 2844300000 U235贫化铀,钍及其化合物
313 2844401010 镭-226及其化合物
314 2844401090 其他镭及镭盐
315 2844402000 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
316 2844409010 铀-233及其化合物
317 2844409090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318 2844500000 核反应堆已耗尽的燃料元件
319 2845100000 重水(氧化氘)
320 2845900010 除重水外的氘及氘化物
321 2845900020 硼-10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混合物
322 2845900030 富集锂-6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混合物
323 2845900090 其他同位素及其他化合物
324 2847000000 过氧化氢
325 2848000010 磷化铝,磷化锌
326 2848000090 其他磷化物
327 2849901000 碳化硼
328 2849909000 其他碳化物
329 2850000010 砷化氢
330 2910200000 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
331 2910300000 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
332 2922422000 谷氨酸钠
333 2922500000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
334 2932999091 其他濒危植物提取的仅含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335 3001200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腺体,器官,
336 3001909091 其他濒危动物制品
337 3002909011 濒危动物血制品
338 3003909020 含其他未列名濒危动植物混合药品
339 30049051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药酒
340 3004905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341 3201100000 坚木浸膏
342 3201200000 荆树皮浸膏
343 3201901010 其他濒危植物鞣料浸膏
344 3201901090 其他植物鞣料浸膏
345 3201909000 鞣酸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346 3202100000 有机合成鞣料
347 3202900000 无机鞣料、鞣料制剂等
348 3203001100 天然靛蓝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49 3203001910 濒危植物质着色料及制品
350 3203001990 其他植物质着色料及制品
351 3204120000 酸性染料及制品、媒染染料及制品
352 3204130000 碱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3 3204140000 直接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4 3204151000 合成靛蓝(还原靛蓝)
355 3204159000 其他还原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品
356 3204160000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7 3204170000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8 3204191100 硫化黑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9 3204191900 其他硫化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品
360 3204199000 其他着色料组成的混合物
361 3204200000 用作萤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
362 3204901000 生物染色剂及染料指示剂
363 3204909000 其他用作发光体的有机合成产品
364 3205000000 色淀及以色淀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65 3206111000 钛白粉
366 3206119000 其他干量计二氧化钛≥80%的颜料
367 3206190000 其他二氧化钛为基料的颜料及制品
368 3206200000 铬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
369 3206410000 群青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70 3206421000 锌钡白
371 3206429000 其他以硫化锌为基本成份的颜料
372 3206490000 其他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373 3206500000 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
374 3207100000 调制颜料,遮光剂,着色剂及类似品
375 3207200000 珐琅和釉料、釉底料及类似制品
376 3207300000 光瓷釉及类似制品
377 3207400000 呈粉、粒状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
378 3208100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379 3208201001 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
380 3208201090 其他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381 3208202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乙烯油漆及清漆
382 3208901001 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
383 3208901090 其他聚胺酯油漆清漆等
384 3208909000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
385 3209100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及清漆
386 320990100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油漆及清漆
387 3209902000 以氟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
388 3209909000 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389 3210000000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390 3211000000 配制的催干剂
391 3212100000 压印箔
392 3212900000 制漆用颜料及零售包装染料、色料
393 3213100000 成套的颜料
394 3213900000 非成套颜料、调色料及类似品
395 3214100000 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
396 3214900000 非耐火涂面制剂
397 3215110000 黑色印刷油墨
398 3215190000 其他印刷油墨
399 3215901000 书写墨水
400 3215909000 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
401 3301299991 其他非柑桔属濒危植物果实的精油
402 3301309010 其他濒危植物香膏
403 3301901010 濒危植物提取的油树脂
404 3304990091 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化妆品
405 3305100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的洗发剂
406 3306101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牙膏
407 3404900000 其他人造蜡及调制蜡
408 3406000010 含濒危动物成分的蜡烛及类似品
409 3802100000 活性碳
410 3802900010 濒危动物炭黑
411 3802900090 活性天然矿产品;其他动物炭黑
412 3824300010 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钨
413 3824300090 其他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物
414 3922200010 含濒危动物成分的塑料马桶座圈及盖
415 4201000010 濒危野生动物材料制的鞍具及挽具
416 4202111010 以含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衣箱
417 4202119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箱包
418 4202210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手提包
419 4202310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钱包等
420 420291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其他容器
421 42031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衣服
422 420321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运动手套
423 420329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劳保手套
424 4203299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其他手套
425 420330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腰带
426 4203302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子弹带
427 42034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衣着附件
428 420500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坐具套
429 4205002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工业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
430 4205009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的其他制品
431 4302191010 已鞣未缝制的濒危狐皮
432 4302191090 已鞣未缝制的其他贵重濒危动物毛皮
433 4302192010 已鞣未缝制的整张濒危野兔皮
434 4302199010 已鞣未缝制其他濒危野生动物毛皮
435 4302200010 已鞣未缝濒危野生动物头,尾,爪等
436 4302301090 已鞣已缝制的贵重濒危动物毛皮及其块、片
437 4302309010 已鞣缝的其他整张濒危野生毛皮
438 4303101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衣服
439 4303102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衣着附件
440 4303900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制其他物品
441 5102191010 未梳濒危兔毛
442 5102193010 未梳濒危野生骆驼科动物毛、绒
443 5102199010 未梳的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
444 5102200010 未梳的濒危野生动物粗毛
445 51031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的落毛
446 51032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废料
447 51033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粗毛废料
448 51040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
449 5105391010 已梳濒危兔毛
450 5105400010 其他已梳濒危野生动物粗毛
451 5108100010 非供零售用粗梳濒危动物细毛纱线
452 5108200010 非供零售用精梳濒危动物细毛纱线
453 5110000010 濒危动物粗毛的纱线
454 6402120010 含濒危动物毛皮橡胶/塑料底及面滑雪靴
455 6402190010 含濒危动物毛皮其他运动鞋靴
456 7113119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银首饰及零件
457 7113209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458 7114110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银器及零件
459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
460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461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
462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
463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
464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465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66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67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468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469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70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71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472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473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474 720851900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475 72085200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476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
477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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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云南省审批、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据,各地、各部门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侨办、台办、外经贸厅、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法制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
、外汇管理局省分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统筹协调全省的利用外资工作,审定重大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副主任,负责办理省政府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与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的任务是:审批省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核省政府授权审批机关上报备案的项目,审查按照国家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
第五条 组建“云南省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提供中介服务。其服务内容是:为外商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推荐服务;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和办理成立公司的申报手续;为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办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的各种报批手续和有关事项。经省外资工
作领导小组选定的其它中介机构,也可从事上述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业务。
第六条 由省监察厅成立“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处理案件。属违章、违法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当事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按仲裁程序处理。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依法维护
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地、州、市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省级外资工作体系成立相应的审批、管理、服务机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采用授权、委托或者设立派出机构、人员等办法,确保各地实行有效的配套审批、管理服务制度。
第八条 国家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引进外资工作产业导向的基本文件,各地应严格执行。为发挥云南省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附件),各地亦应遵照执行。
第九条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各地在省授予的权限内自行审批。属《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各地须报省审批办审批。凡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举办,各级外资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条 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以及其它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审批办批准后,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必须注重环境、生态和资源的保护,依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本规定的,且建设、生产条件无需全省统一协调平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授予十七个地、州、市,昆明滇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瑞丽、畹町三个对外开放边境城市总投资额30
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解决。
凡需全省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须报省审批办审批。
凡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省外经贸厅申报,按国家分级管理的规定,获准后方可按批准权限自行审批。
第十三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本规定,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外商独资企业;
(二)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申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无需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
(四)不需政府安排资金,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宾馆除外)。
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建设期的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各地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报省审批办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省审批办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呈报机关。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各呈报机关在接到省审批办处理意见通知后10个工作日
内,应按省审批办意见修改执行。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省审批办可行使否决权,撤销该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原审批机关应收回该项目的所有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其登记。
第十五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审批办在收到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呈报的合格文件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企业登记注册。不予批准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说明理由,明确答复。
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办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审批办呈报如下合格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工商登记的所需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审批办在接到申办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送交的合格文件后,分别送审批办各组成机关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在收到审批办征求意见通知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函报审批办。在规定的时限内不予明确答复的,则视为同意。
(三)审批办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即组织会审,确定批准、不批准以及提出修改意见。
(四)限额以上项目或需上报上级审批机构审批的项目,地、州、市审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审批办。省审批办将应报国家审批的项目,责成各有关部门在相同的时限内对口上报。
第十六条 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劳动、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上述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完成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部门都应积极为其服务。各部门需办的开工手续应在6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建设期开工手续,由建设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以落实。
各地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联合办公的办法,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后,在建设期和经营期所发生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批准的,由省级负责:地、州、市批准的,由地、州、市负责。其中,属新建项目,由计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属技改项目,由经贸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有关进出口的问题,由外经贸部门解决。
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省级审批的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地、州、市审批的项目,由地、州、市经贸部门协调。
国家批准的项目,由省级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涉及外资工作的管理部门及其权限,并对外公布。这些管理部门亦应实施涉外责任制,实行公开承诺制和工作时限制度。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根据业务需要,亦可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外汇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在确定的金额内保留现汇。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汇出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等有关证件,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上述利润、红利在省内再投资,其投资可视为外商投资。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请境内担保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直接办理对外借款,但事后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制度。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予公布。收费单位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外商投
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属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票据管理办法办理。
(二)由省物价局制作“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应由收费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填写、签字并负法律责任。各级外资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监督收费部门。对不按规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收
费登记卡》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本规定有权拒绝并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政府部门和管理、服务部门利用职权指定企、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所有具备能力和资格的单位,都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规划设计、物资器材供应、建筑施工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来水、生产生活用电、煤气、通讯及其它的收费,实行与企业所在地国有、集体同类企业的同等价格。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是出让、转让、租赁、入股或划拨。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禁止规定外的任何收费。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用本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出资,进行招商引资。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体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用集体所有的生产场地(非耕地)进行招商引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等生物资源开发的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 对拟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设施、商标、专利、技术诀窍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资产可作为中方的资本对外进行合资、合作。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中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人)在举办合资、合作企业时,对经评估作价后的资产净值,可在确认价值的基础上,在规定幅度内浮动。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其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可不列入投资范围。企业的富余人员应有妥善的安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对在我省投资的外商及其眷属,因业务工作需要需长期在我境内居住者,凭相关的有效签证或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资格证明,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给予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上述人员,持有效证件,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为云南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一)被授予省、市(地区、自治州)荣誉市民的;
(二)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资金按时到位的;
(三)连续两年被国家、省政府评定为“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或被国家、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定的“外商投资先进企业”的。
由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
持“荣誉证书”的投资者,出入境时边防检查、海关给予方便。其中被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创汇大户”、“利税大户”,其企业所需运力、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外资有功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该项目所纳税款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出一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一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渔业及相关工业
1.珍贵林木原木加工、出口及药物成份提取
2.木材加工
3.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
2.造纸厂
3.染料厂
4.漂染
5.制革
三、煤炭工业
1.炼焦
2.炼焦煤生产
四、有色金属工业
1.贵金属(金、银、铂等)矿产采、选、冶
2.钨、锡、锑、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冶
3.稀土矿开采、冶炼
五、化学工业
1.磷矿开采及加工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六、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业
1.水泥生产
2.玻璃生产
3.金刚石及其它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探、开采
4.石棉开采及加工
七、医药工业
1.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
2.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咖啡因)生产
3.血液制品
八、非生产性项目
1.高尔夫球场
2.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档宾馆、别墅、写字楼
3.商业零售、批发
4.出租汽车公司
九、其它
电镀厂







19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