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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5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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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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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师(局)农牧团场电力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起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电力体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屯垦戍边的重大历史使命,搞好农牧团场的电力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管理,对于促进新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边疆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请你委在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时,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屯垦戍边历史使命、具有多种功能的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兵团下辖14个师(局),173个农牧团场(其中位于沙漠前沿的团场88个,边境农场58个),遍布全疆16个地、州、市的67个县(市)境内。1998年兵团拥有耕地面积94.85万公顷,占自治区耕地面积的31%;总人口240.7万,占自治区总人口的13.78%,其中农业人口占兵团总人口的54%;国内生产总值163.49亿元,占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4.66%。

  兵团现有电力装机容量40.18万千瓦,其中火电24.4万千瓦,水电15.78万千瓦。1998年兵团发电量15.68亿千瓦时,占自治区总发电量的9.94%;人均年用电量455千瓦时,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7%。全兵团拥有110千伏变电所13座,容量15.8万千伏安;35千伏变电所81座,容量40.89万千伏安。110千伏的输电线路928千米,35千伏线路2500千米,低压线路7500千米。

  兵团师(局)的电力管理工作,除农五师由水利局归口管理外,其它由师(局)经委归口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绿洲经济的特点,兵团没有形成统一电网,而是以师(局)为主形成了8个独立于自治区大网的垦区电网,自发、自供、自用,并与地方电网联网互供。全兵团有农牧团场供电网络20个,其中直供11个,趸售9个,形成了110千伏和35千伏供电系统。绝大部分农牧团场建有35千伏变电站,通过10千伏供电网络向连队供电,然后由连队配送到用户。

  农一师、农三师、农四师、农五师、农七师、农八师、农九师、农十师均设有师(局)电力公司,师(局)电力公司为法人实体,管理到各农牧团场35千伏变电所;农牧团场设电力公司(水电公司、电管站)(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管理35千伏以下电力系统。农二师除36团自供自管外,其他农牧团场由地方电网直供。农六师、工一师、乌管局、哈管局、和管局所属农牧团场,分别由地方电网直供、趸售或自建的小水(火)电厂供电。

  目前,兵团各师(局)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到户销售电价进行销售,其中趸售大电网电量的师(局)还实行趸售电价;农牧团场按上述电价加营运费用核定电价进行销售,农牧团场电价管理主要有两个环节:一是由师(局)电力公司管理到各农牧团场35千伏变电所,执行自治区、各地区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二是由农牧团场电力公司管理到连队,抄表到用户,执行地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到户销售电价。

  电力事业的发展,为兵团农牧团场经济的繁荣和农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兵团电力工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牧团场电力管理体制不适应农牧团场电力发展的需要,政出多门。二是供用电管理较为混乱,各自为政,“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及偷电、漏电现象仍然存在,管理层次多,用人多的情况亟待改变。三是农牧团场----连队----用户的供电方式,既有直供,也有趸售,趸售供电由于层层转售,使农户不但要承担变损、线损,还要承担各级管理费用,农工用电负担较重。四是存在电价高、电价乱,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给各地州核定的销售电价,各师(局)所在地(城市)平均电价为0.493元□千瓦时;团场(农村)平均电价为0.65元□千瓦时;到户平均电价在0.60-1.00元□千瓦时之间,有的高达1.5元□千瓦时。五是落后的电网严重制约了农牧团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工、农牧团场经济发展服务为目标,以减轻农工负担、实现农牧团场电气化、开拓市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牧团场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牧团场用电秩序,整顿电价,使兵团农牧团场电力管理上水平、技术装备上台阶,促进农牧团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工生活水平。

  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一师(局)一公司、师(局)农牧团场电力一体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要与现阶段兵团农牧团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快农牧团场电网改造与深化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相结合;加大各师(局)监督管理农牧团场电力(包括农牧团场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师(局)电力公司管理农牧团场电力的责任;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各师(局)电力公司进行规范管理,科学定编,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正确处理好师(局)与电力企业的关系,兵团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工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用两年时间,理顺并建立与兵团农牧团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电力体制,完成农牧团场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牧团场用电秩序,促进农牧团场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体制改革方面。原则上在现有师(局)电力公司的基础上,一个师(局)设一个电力公司(企业实体),以实现师(局)、农牧团场电力一体化管理和降低农牧团场电价为目的。完善师(局)电力公司管理机制,将农牧团场电力公司改为师(局)电力公司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师(局)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用电实行统一核算;取消连队以下管电组织和人员,由改组后的农牧团场电力公司管理到户。2000年底前完成。

  电网建设与改造方面。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网损过高等问题。建设与改造的重点是农网10千伏及以下线路和配变,协调建设10千伏以上师(局)主干电网。同时注意与自治区电网建设改造的协调,避免重复建设。经过改造,把农网建设成安全、可靠、经济、规范的电网,使农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到2001年,综合网损由22%下降到13%,改善农网的供电及运行状况,以降低农牧团场电价,开拓农牧团场市场,提高农牧团场职工生活质量,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电力营销管理方面。2001年在兵团所属农牧团场全面实现“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电价管理方面。逐步实行农牧团场电价与师(局)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取消一切“乱加价、乱收费”。首先实现师(局)、农牧团场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再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到2001年实现全兵团的师(局)、农牧团场用电同网同价。在不考虑其他电价改革和正常调价因素的前提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13亿元的农网改造资金规模测算,师(局)、农牧团场综合平均电价控制在0.5157元□千瓦时,其中农牧团场综合平均电价降低0.1343元□千瓦时。

  四、具体内容和措施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师(局)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师(局)经委行使政府管电职能,师(局)电力公司要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2000年内基本完成。

  (二)完善师(局)电力公司管理机制,将农牧团场电力公司改为师(局)电力公司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师(局)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2000年内完成。

  (三)取消连队以下管电组织和人员,按照国家制定的电力行业定员标准,结合兵团实际,核定农牧团场电力人员编制。

  (四)实行统一核算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制后的农牧团场电力公司电费收入全额上交师(局)电力公司,所需的管理费、维护费、工资等各项支出由师(局)电力公司统一核拨。

  (五)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2001年全面推行“五统一”、“四到户”和“三公开”管理,实现由改制后的农牧团场电力公司职工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师(局)、农牧团场用户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六)整顿农牧团场电力职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按照统一考核标准,对农牧团场电力职工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七)改革现行农牧团场电价的形成机制,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进程。对农村电力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首先,在条件成熟的师(局)推行一师(局)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师(局),可以首先在师(局)内实行一农牧团场一价;然后逐步实现全兵团师、团(即城乡)同网同价。

  (八)加大对农牧团场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提高农牧团场电网装备水平。兵团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电力企业要积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加大支持农牧团场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新建农牧团场电力设施应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农牧团场电网建设与改造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和还贷,农网改造贷款由兵团投资中心统借统还。农牧团场电网建设与改造要大力运用损耗低、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通过改造使兵团农牧团场电网上一个新台阶。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合理确定电价水平,使农牧团场电网的建设、改造与维护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九)加强农牧团场电力管理。要严格落实农牧团场电力管理责任制,各师(局)应对本师(局)农牧团场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牧团场电价水平,减轻农工电费负担。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要巩固电价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措施,防止反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曝光,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各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取缔任何形式的个体转供电和电费承包。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对“权力电”的查处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坚决打击窃电行为,规范农牧团场用电秩序。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宣传力度,切实防止窃电行为,并依法对窃电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农牧团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落实安全责任。

  五、组织实施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大,任务重,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兵团的统一部署,从兵团的实际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到位。

  (一)成立由兵团副司令员王建臻同志任组长,经贸委、计委、水利局、财务局等部门参加的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二)各师(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实行责任制管理,结合实际抓好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商处理,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兵团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兵团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兵团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师(局)不得自行出台方案和政策。(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警示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15号)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县(市、区)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发现有关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出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达到约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参加人员、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通知被约谈人。
  (二)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单位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四)实施警示约谈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被警示约谈的单位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决定进行警示约谈的有关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警示约谈时向被警示约谈人出示。
  (七)警示约谈不得干扰被警示约谈单位的正常工作,警示约谈内容不得超出范围。
  第六条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哈贝马斯著 逢之译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
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
(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
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
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
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
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
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
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
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
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
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
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
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
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
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
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
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
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
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
(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
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
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
理解(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
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5)。

  1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
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
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为后盾的
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
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
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应当能够满足这
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
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建立了起来。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
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
史的偶然联系。

  初看起来,这好像是在玩哲学游戏。事实上,这种内在联系深深
地扎根于我们日常法律实践的前提之中。因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
中,国家法律实施的事实性与立法程序论证力量的正当性相互交织在
了一起,这种立法程序按照要求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它为自由提供了
基础。这一点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带着这样的矛盾出
现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们服从。这就是说,法律让接受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