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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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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7月24日,商业部

为了加强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的内部管理,严格制度,堵塞漏洞,分别拟定了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经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供销社主任会议和夏粮会议讨论,现随文印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解决“活”与“管”的关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该放开的必须放开,该搞活的必须搞活。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必须加强,只有把必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来,把贪污盗窃、侵吞国家资财的漏洞堵塞死,才能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
二、建制堵漏是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只是哪个职能部门的事。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的领导都要亲自抓,一年抓几次,抓出成效来。企业领导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建制堵漏问题。
三、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建制堵漏的重要意义,做到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和干部对加强管理的认识。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服务)、粮食厅(局)和供销社,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贯彻《意见》的具体办法,并抄送本部。

关于商业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1984年7月24日)
商业企业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和财务大检查中,揭发出大量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违法乱纪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纪律松弛,管理混乱,制度不严,有章不循。为了加强商业企业的管理,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实行经理负责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营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储运、农牧企业)逐步实行经理(厂长、主任)负责制。企业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厂长、主任)全权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使统一指挥权。对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资等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对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负完全责任。所有企业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凡是过去行之有效的制度都要恢复起来,不健全的要健全,没有的要建立。要经常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坚决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和执章不严的状况。企业领导都要懂管理,要依靠和发动全体职工加强企业管理。领导要亲自抓业务和财务工作,既抓经营也抓管理,克服重经营轻管理、重业务轻财务的倾向。要把企业管理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确保国家资金、商品等财产的安全。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二、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目前商业队伍中的问题比较多,主要是政策业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差,素质不高。近几年来,虽然也抓了队伍建设,但抓得还很不够。要改变只单纯抓业务不抓队伍建设的倾向。要狠抓队伍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所有企业都要对职工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不断提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树立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责任感。勇于揭发各种经济犯罪,违法乱纪和损失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今后,新增人员必须坚持考试,择优选用,坚持先培训后工作的制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素质。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按照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从企业领导人到全体职工都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岗位责任。企业的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相互联系、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由于分工不明,岗位不清,互相推诿,造成业务混乱和经济损失的,应分别不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职能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责任。
四、健全商品购销调拨制度。商品购销调拨要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组织收购商品,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或计划规定进行。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市场信息工作,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损失。发运商品必须填写商品调拨单,随货同行。调出调入双方都必须认真按照合同规定分别办理商品发运和验收。发现包装破损,商品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及时查明,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货款结算应按有关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一般不得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商品。确属必须以现金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办理。
对于没有建立正常购销关系,生产经营情况不明的集体企业,必须事先调查清楚,签订经济合同并保证有支付能力的方可办理成交和货款结算。对城乡专业户、个体户货款的结算,必须实行先收款后付货的制度,原则上采取现金结算。商业企业收购集体企业和专业户、个体户的产品,收到商品验收合格以后才可支付货款。
五、加强商品零售管理。零售企业也要认真编制经营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到外地采购商品必须认真核算经济效益,防止经济损失。购进商品必须认真验收,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都要和发货凭证核对相符。未经点验,不得付款和销售,以分清经济责任。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商品小库,前柜和后库的商品要划分清楚,办理出入库手续。要在方便顾客的原则下,加强销货款的管理,建立健全销货款和商品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有条件又有必要的可设收款台,由专人负责收款。采用一手钱一手货销售方式的,收找货款必须唱收唱付。要建立柜台纪律。经营肉食、水产、蔬菜、水果等鲜活商品的零售商店,销售量较大的要随时清理收缴销货款,改变开门一堆货、关门一堆钱的销售方法。经营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糖果、糕点、油盐酱醋以及其他以过秤计量销售的散装商品的零售商店、柜组,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营业时间原则上要二人以上站柜台,建立轮番换班制度。营业终了,销货款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清点并在“销货款清单”上共同签字及时交给财会部门或直接送交银行。银行“送金簿”的金额必须和“销货款清单”一致。
零售单位的库存商品,每月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必要时进行突击盘点。实物负责人调动工作和商品调价,应及时进行盘点。盘点结果发生的差异,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要制定商品损耗率和销货款差错率。由于各地的气候条件和经营情况的不同,制定全国统一的零售商品损耗率比较困难,各零售企业都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温度、湿度等客观条件和经营商品的不同特点,发动群众在主管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对有损耗的商品制定分商品的损耗定额或综合损耗率。经常有溢余的商品也应根据不同的商品,制定商品溢余率。经营没有溢耗的商品,要制定合理的销货款差错率。商品损耗只作为核算当月库存商品的依据,不得跨月互相抵用,也不得以定额损耗率估计实际损耗。
健全销货退回的管理。钟表、电器、高级服装以及其他贵重商品发生退货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并由另一人证明方可退款。
加强物价管理。零售商品都要标明价格,发挥群众监督。坚决制止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顶好、变相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错误行为。要采取各种形式,发挥商店部组柜组之间、营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有些商店可以建立职工监督小组或监督委员会等组织,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
议价商品和平价商品要分柜组经营,单独核算,明码销售,防止提级提价或错价销售。经营浮动价格商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浮动价格的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销售办法和核算制度。
商业企业不得直接收取外币。沿海开放城市的商业企业,如当地规定允许收取外币的,当日收取的外币必须当日送交银行,防止利用银行收兑外币牌价差额谋取私利。
六、加强仓库管理,健全出入库制度。所有出入库商品物资都必须按照合法的出入库凭证严格点验。不得以便条提货。已发货的凭证要加盖“付讫”戳记,以防重复提货,并要加强门卫检查制度。
要根据商品物资的不同情况,制定清仓盘点制度,保证帐卡帐实相符。库存商品必须及时登记帐卡,随时检查结存情况,按月进行清查,每季盘点一次,每年至少彻底清查盘点一到二次。在保证商品物资帐实相符和安全的原则下,具体盘点办法由企业制定。要规定各种商品的溢余损耗定额并不断改进。对大宗散装商品应尽量分批分堆存放,按批按堆计算溢耗,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活禽活畜要按圈舍编号,分舍建卡,经常检查,防止畜禽掉膘死亡。
代管商品物资应单独建立帐卡,视同自有财产认真管理,负同样的安全责任。
由于保管不善,导致库存商品物资发生霉变鼠咬、丢失短少和畜禽死亡等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
七、加强凭证管理。发票、收据、卡片等凭证的印刷、购入、保管和发出都要按顺序号进行登记。健全收发领用的手续制度,防止丢失短少。已经使用完的发票、收据等凭证要及时交回,办理注销手续。作废的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管,不准撕掉或私自销毁。发票收据和业务介绍信等,要随使用随盖章,一般不得成批盖章备用。要经常检查各种凭证的收付存情况,发现丢失短少要立即追查。各种空白凭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纠正到处乱堆乱放,随手拿用等无人负责的混乱现象。
要加强凭证审核工作。所有财务收支和商品购销调存等会计凭证都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收支凭证,不得收付款项。出纳根据审核签章后的凭证,并进行复核无误后收付款项。款项收付完了,在现金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如果是转帐收付的,也要分别加盖“转帐收讫”、“转帐付讫”戳记,以防收付凭证重复使用。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严格执行规定的凭证传递程序。财会部门发现收付款凭证字迹不清,涂改或正副联金额不一致以及其他疑点时,要及时查对处理并立即报告
。必要时,要派人到对方核对。收购生猪等农副产品的奖售凭证也要严格管理,及时清点核对,防止丢失。基层收购部门要建立几员负责制。付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付款。要坚持“日结日清”、“批结批清”的制度,分清各个环节的责任。加强审核,防止伪造单据,涂改数字,冒领货款,套购奖售物资。由于凭证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发生凭证丢失、被盗、借用、伪造、涂改和重复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八、加强财会工作。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建立健全财会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并按《条例》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行使工作职权。由于财会机构不健全,财会人员不足而使企业帐务手续和财务管理发生混乱造成损失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组织部门负责。
企业财会部门,必须坚持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收支和财产变化情况。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制度,任何人不准阻挠刁难。对财会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进行打击报复的,上级单位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要及时登记帐簿,做好记帐对帐工作。现金收付帐、银行存款帐、银行借款帐要按序时逐笔登记,并结出当日余额。库存现金必须和现金帐余额完全相符,不得以白条顶库,建立抽查核对制度。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帐要和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对未达帐项要填制未达帐调节表进行调整,发现问题应立即查询。对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明细帐户的余额也要和实物、债权人、债务人核对相符。对于原材料、物料用品、包装物、家具用具和委托加工及大修理、基建材料等各种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保管都要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明确责任。财会部门要认真审核各种材料、物资的收发凭证,及时记帐。对在途商品、应收、应付款项、备用金等帐户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通过往来帐户转移现金,从中贪污。
银行帐号、发货票、银钱收据不得出租出借,从中谋利。由于代购商品、物资等业务的需要,必须通过本企业银行帐号进行结算时,应当先收后支。
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配备出纳人员。会计和出纳要明确分工,会计不得兼做出纳工作,出纳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空白支票要有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支票登记簿,认真办理支票的领用注销手续。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业务确实需要携带空白支票采购商品物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送交银行和由银行提取大宗现金,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二人同行。各业务组直接送存银行的现金,要认真审核交款凭证并和销货日报表核对相符。
财会部门要加强合同、协议的事前监督。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财会部门有权派人参加。
严格结算纪律。货款结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
九、建立审计机构,加强审计工作。为了开展审计工作,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成立审计机构,小型企业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审计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企业都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除了日常的审计工作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帐务大检查。审计人员要通过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和向有关人员调查等方法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应就审计事项写出审计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审计工作。对于阻挠、刁难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对于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必须严肃处理。
会计和审计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防止互相推诿,贻误工作。
十、建立奖惩制度。各企业单位都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奖惩办法。实行思想教育,改进工作方法和经济赔偿相结合的办法。改变过去单纯强调思想教育忽视经济赔偿的做法。对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短款短货等问题,应当分析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属于正常损耗和规定差错率范围内的短款短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由于严重失职和官僚主义造成损失的,要给有关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属于责任事故而发生商品物资丢失短少,短款短货,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经查实,属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监守自盗的必须加重处理。对于财会人员、出纳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的必须从严处理。
对于敢抓敢管,保护国家财产和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敢于揭发检举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支持、保护和奖励。

关于粮食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1984年7月24日)
自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纪委发出《必须坚决打击盗窃国家粮食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发出开展财务大检查、进行企业整顿的通知以来,各地粮食企业做了大量工作,在打击贪污盗窃、保护国家财产、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从查处的一些重大经济犯罪和违纪案件来看。粮油经营管理上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企业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职工队伍素质差,在购、销、调、存各个环节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章不循、执章不严、手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管理上漏洞不少。
为了切实加强粮食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结合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颁发的《财贸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粮食基层企业(包括独立核算的粮管所、粮油管理站、粮库、运输车船队和粮食、油脂、饲料、机械加工厂等,下同)行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干部“四化”要求,选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懂业务技术,能经营会管理,遵纪守法,有创新精神的人担任,也可试行民主推选企业领导人的作法。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划范围内要给基层企业一定的人事劳动调配、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自主权,让企业真正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要按照企业整顿的要求和验收标准,整顿好粮食基层企业,同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理财,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作用。
二、切实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岗位经济责任制。企业领导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职工都要有明确的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明确经济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制度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一)基层企业领导人受国家委托,负责企业全面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统一指挥权;对企业的资金、粮油商品、物资、器材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对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益负完全责任。如因岗位职责不清,有章不循,以及严重失职,致使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混乱,造成经济损失,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企业的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既能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能切实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科学的分工协作制度。如因分工不明,岗位不清,互相推诿,造成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混乱或损失的,也要追究职能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粮油商品、物资、器材和其他财产,以及现金、票证等,因保管人员个人的责任造成质量霉变、数量短少等损失的,当由本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从事粮油商品收购的基层企业,应明确规定保管粮油数量、质量、损耗等项经济责任。也可视其具体条件将验质、检斤、保管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组成一个责任整体,共同对粮油出入库数量、质量负责,同时对粮油的短斤、降等、超耗、霉坏等损失共负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商品、物资、器材的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当面办理财产、帐务交接手续,并由企业领导人监交。对商品、物资、器材等有关财产的交接,必须经财会部门签证,确认帐实、帐帐相符后,方能调离,否则不得解除当事人的财务责任。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加强财会机构,充实财会人员。
(一)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要单设财会机构,配备同业务经营和经济核算任务相适应的财会力量、一般不少于三人;大、中型企业应按实际业务需要,适当增配财会人员;基层报帐单位应设专职会计和出纳各一人。
(二)根据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营特点,县(市)级粮食局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大、中型粮油、饲料、机械加工厂、粮库、独立核算的专业公司,应设置总会计师,主管本企业的经济核算,成本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实行行政(局、厂长、主任)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责任制,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负责。总会计师一般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小型企业也要指定熟悉财会业务的副职(副厂长、副主任)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各级粮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在财会机构内设专人负责成本管理工作。
(三)省、市、地级粮食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县(市)级粮食局和基层企业单位要设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审计工作。
(四)财会人员要对企业各项资金、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应加强对粮油商品经营过程中各项凭证的填制、复核和审查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钱物的收发、保管工作。
1、企业的各项资金、基金及拨款,均应通过财会部门进行统一平衡、管理和监督。
2、企业的会计与出纳必须严格分开,不得一人兼办。出纳人员收付现金,必须坚持由会计人员先审核、制证,而后再付款的工作程序;库存现金坚持日清日结,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和私自外借现金;银行支票所使用的印鉴不得少于二个,并由主办会计与出纳员分别管理。报帐单位收购粮油商品的结算付款,要实行双人作业制。
单位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现金、银行存(借)款进行检查。
3、银行存(借)款帐,必须按日逐笔记载,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月末编制差额调节表,随同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4、基层企业应加强对商品购销等业务凭证的复核工作,建立商品明细帐。保管员要有实物保管帐,囤、垛、仓要有实物卡;报帐单位会计要设有分品种、分仓囤的商品明细帐;独立核算单位要设有分品种、分站点的库存商品明细帐,商品加工帐和分对象、分品种的销售明细帐。经管国家储备粮油的企业,要建立“国家储备粮油情况档案卡片”。
5、基层企业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会计凭证中对应关系不清、凭证大汇总等弊病,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达到正确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便于事后查帐的要求。
6、积极创造条件,在粮油商品收购、销售环节,以及会计核算中逐步应用微型电子计算机,以提高效率,防止差错,堵塞漏洞。
(五)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单位的领导人,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财会工作;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支持财务部门的工作。
四、加强国家计划内粮食管理,严格控制平价粮销售。
(一)国家对农村平价销售的粮食必须严格计划管理。销售指标如有结余,可留地方作为机动粮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节余指标转抵征、超购任务,或作为议价粮卖给国家套取差价款。
(二)对城镇的销售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合理供应,不得任意扩大国家计划内平价粮的销售。对居民口粮要坚持按定量供应,各项补助粮要从严掌握;对工商行业用粮和饲料用粮要坚持按计划供应,严禁转手倒卖,凭粮票供应的平价粮油食品不准卖议价,对各项平价粮油的供应标准要坚持定期整顿核实,建立健全供应手续,防止虚报冒领。
(三)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缩小奖售项目,并不得自行扩大奖售范围,提高奖售标准。奖售粮转抵征、超购任务,或以议价转卖给国家时,应办理专项转卖手续,并实行三人以上的“隔手”制度。
(四)中央计划库内库存粮食需要进行“平转议”销售时,必须经商业部批准,各级粮食部门不得擅自动用中央粮食进行“平转议”。
(五)未经商业部批准,一律不得办理粮食“议转超”或“超转议”的手续。
(六)议价粮油和平价粮油要分专柜经营,分别核算,不准在同一柜组经营两种价格的同等同质的粮油。
五、各业务部门要严密粮油商品购、销、调、存、加工等环节的业务手续制度,加强各项凭证管理。
(一)粮油商品购销结算凭证实行内部传递,数量、金额一律采取大、小写双栏,相互印证;购销凭证的种类、格式、传递、核对程序,以及装订整理、归档保管手续,应在省或地、市范围内做到基本统一。
(二)各项业务凭证的印制,要会同厂方订立印刷控制管理制度;发放使用要建立收发登记和专人领用、保管制度;启用时要办理凭证起止号码审核制度;作废的凭证,要坚持收回,核对无讹后,定期统一销毁。
(三)粮油兑换和代农加工业务必须坚持先验质,依质定率,计量入库和先进料,再办理结算手续,后付成品的制度。实行收货、发货双人作业和结算“隔手”制度,不准一人包办两个环节以上的业务;同时要设立专用“代农加工、兑换凭证”,建立原料入库、成品出库、会计结算三方核对、日清日结的制度。
开展代农加工和兑换业务的基层企业,一般地还应建立原料单仓入库、成品粮油单仓储存和出库、定期清仓盘点制度。
(四)要建立“民代国储”或委托专业户代收、代管、代调、代销等业务手续制度,指定专人定期巡回检查,确保国家财产完整无损。
(五)严格粮油商品、器材、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1、收购粮油要根据验质检斤单接收入库,调入粮油、器材,要根据发货明细表验收入库;调出粮油、器材,要依照出库通知单或支拨证办理验质、检斤、点数及装卸运输手续。粮油仓库、加工厂,要建立门卫核查制度。
2、粮油收购入库验质、检斤、计价、结算等凭证,必须填写清楚,印鉴齐全,不得涂改。否则不能结算付款。
3、粮油商品、器材、物资的出入库,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管理,经常保持帐实相符。
4、调入粮油商品、器材、物资必须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坚持实物验收制度。要有实物入库记录,详细记载发货点、日期、数量,以及各种动态情况;拆封时要认真检查有无盗窃、丢失情况,发现问题要做好商务记录,对质量不符、数量短缺等问题,要留足复查数量。
5、麻袋、油桶一般不得外借,集体单位需要时要执行收取押金和租金制度;对个体户、农业专业户等需要的包装物,可按市场价格售给,但不得回收。
六、健全粮油商品、器材及其他物资的清仓盘点制度。基层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由单位负责人、财会、业务人员组成清仓盘点小组,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定期清仓盘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必要时还应进行突击盘点;粮油商品平时应结合加工、外调、销售、翻晒整理进行清仓盘点,做到清一仓盘一仓,清一罐盘一罐。对升溢或损耗,必须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虚报或少报,也不得溢损相抵;对重大霉坏、超耗事故要查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粮油仓库不允许代私人保管粮油或以“白条”顶替库存粮油。
七、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的《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做好粮食工作的坚强保证。要以完成粮油任务,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经营活动中。要对全体职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贯彻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树立革命人生观,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责任感;要切实加强职工反腐蚀斗争的教育,抵制、克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遵纪守法,反对无政府主义,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揭露和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严重违法乱纪分子;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教育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正气,立新风,表彰好人好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认真解决职工中的各种思想问题,关心群众生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有计划地培训在职人员,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省、地、县粮食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现有未受过业务训练的职工分批、分期进行轮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水平,力争在两、三年内对在职人员普遍轮训一次。
今后,基层企业新增加职工,要坚持政治、文化考试,择优录用。并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和基本业务知识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到工作岗位上。

关于供销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
(1984年7月24日)
两年多来,供销社系统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和财务大检查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揭露出大量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违法乱纪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领导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职工队伍素质差,以及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着有章不循、执章不严、违章不究和手续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从而被贪污盗窃犯法违纪分子钻了空子。突出表现在:1.企业的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有章不循以及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往往为贪污盗窃、违反财经纪律开了方便之门;2.企业的凭证管理不善,审核不严,为涂改、伪造凭证,虚报冒领公款等提供了条件;3.帐、钱、物三项工作没有专人分管,缺乏相互制约的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往往为不法分子所利用;4.企业对现金和销货款管理不严,使贪污盗窃分子有隙可乘;5.进货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使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不法行为有机可乘;6.由于不坚持商品保管和出入库制度,往往被利用监守自盗;7.由于不认真执行盘点制度,长短款处理不及时,为弄虚作假、贪污盗窃打了掩护;8.在同一商品,多种价格的制度上打注意,钻空子,议价(高价)销售报平价,平价收购报议价,从中贪污差价;9.由于对所属企业的财物收支长期不过问、不检查或检查不认真,致使贪污分子胆大妄为,连续作案,常年没有暴露。
通过对违法犯罪案件解剖的情况看,要制止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企业必须要有一个符合四化要求的领导班子和素质好的职工队伍,要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整顿好企业领导班子,按照干部“四化”要求,把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懂业务技术,能经营会管理,有创新精神的人提拔到企业领导岗位上,要采取各种形式培训企业领导干部学习企业规章制度,尤其要熟悉主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成为管理企业的行家,并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敢抓敢管,监督本单位财会人员和各类执法的专业人员不执法犯法,同时保护他们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打击报复。
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企业要对职工普遍进行“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反腐蚀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树立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责任感。对职工要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尤其是对财会等专业人员,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技术能力。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新职工要坚持先考试后录用、先培训后工作、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的原则。通过对职工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之自觉遵纪守法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和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三、切实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环节和干部职工的具体岗位责任制。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职工都要有明确的分工,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订同经营责任制相联系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明确经济责任。
企业领导负责企业全面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全部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对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益负完全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各个职能部门和每个职工坚守岗位执行规章制度列为企业领导人的岗位责任。对由于分工不明、岗位不清、有章不循、执章不严或严重官僚主义作风使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造成混乱和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追究主管领导人的政治和经济责任。
四、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纠正有章不循、执章不严和违章不究的现象,堵塞漏洞。
(一)严格执行财产盘点制度。每个企业必须按期对库存商品进行认真的盘点,盘点前要对清帐目,企业盘点委员会或盘点小组指派专人参加监盘,监盘人要对盘点真实负责,并在盘点报告表上签字。企业对所属仓库、零售店、批发部、收购门市部的库存商品除了定期盘点外,还应进行必要的突击盘点。遇到商品调价时,对有关商品必须事先进行盘点,不准借故不点。对材料、包装物和基建用料均需按时进行盘点。盘点暴露的差货短款,要分析原因,及时清查处理,除了属于规定商品损耗定额和差错率范围以内的和确属难以防范、控制的超定额损耗应按照规定报销外,一般的差货短款都应由实物负责人赔偿;赔偿要有限期,超过赔偿期限而尚未赔清的,要在工资中分期扣还。新职工试用期间发生严重差货短款的,不准转正。对平日工作认真负责,差错少,帐货相符的,应记分评奖,予以鼓励。对由于严重失职和官僚主义造成损失的,要给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必要的经济处罚。
(二)加强购、销、调、存、奖售等各个环节的凭证管理,严格凭证审核制度。各业务环节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凭证传递程序,划清各个环节的责任界线。各种空白凭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设立登记簿,建立领发、回缴、销毁等手续制度。凭证要编顺序号,作废的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准私自销毁。使用凭证都要由开票员加盖印章,随用随盖,不得一次盖好备用。奖售票证要严格管理,定期清点核对帐目,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清。财会部门对各项收支凭证要认真复核,对收付款凭证字迹不清、涂改和有其他疑点时,要及时查对处理;没有经过会计审核的凭证,出纳员一概不能付款。收购部门的付款员在接到付款凭证时,对付款凭证要认真审核无误后付款,对已付款的凭证,必须加盖“付讫”戳记。由于凭证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发生凭证丢失、被盗、借用、伪造、涂改和重复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坚持明确分工、互相制约的制度。会计与出纳、收购与付款、收购与保管必须分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一人兼办两项工作。银行支票应由出纳员保管和经办,支票使用印鉴必须在二个以上,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分别保管和盖章。必须坚持会计先审核、制证,而后再由出纳员付款的工作程序,如果有关人员工作调动或临时离开,领导上应安排人顶替或指定临时代理人,应当分人分管的工作,如因企业领导人不作安排,造成一人兼管两项工作而发生经济犯罪问题,除查处当事人外,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财会部门的库存现金坚持日清日结必须和现金帐余额完全相符。不得任意挪用和私自外借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农副产品收购现金采用“业务周转金”制度勤领少留,日清日结,并按规定期限办理领款对帐手续。采购员外出采购,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准携带现金采购商品。财会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出纳人员和各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发现钱帐不符,务必立即查清原因,进行处理。送交银行或由银行提取大宗现金,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二人同行。
(五)加强零售部门的销货管理。零售部门的销货,除对少数商品因业务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规定手续办理赊销外,一般都必须当时钱货两清。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销货款(包括代销商品的销货款)必须按照规定期限送存银行或交出纳员或由领导指定的收款员收取,要严密交款手续。如果托人代交(包括企业领导人、会计和记帐员代收代交),除代交人当时办理签收外,送存银行的必须有银行的存款回执,代交出纳员的在事后必须与出纳员办理确认手续,并定期与会计部门对帐。除制度规定可以坐支的零星收购和费用开支外,不准用于进货、外借或移作他用。
(六)严格进货、收购管理制度,企业要制订进货计划,采购员必须按计划组织进货。如果需要购进计划外的品种,必须征得企业领导人同意,不经请示而自行决定购进的商品,要查明进货原因,有索贿受贿行为的,除了追回非法所得外,应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购进商品,未经点验不得销售;采购员不准私自出售购进的商品。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必须建立以品种、分等、分级、分价格的商品明细帐,要严密收购凭证的传递手续,不准兼营收购商品的销售业务。收购的商品上调时,各个商品都要过磅计数。每日在收购业务结束时,有关人员要在收购日报表上会同签章,以示负责。
(七)严格执行商品保管制度和出入库手续。保管员对商品进出和库存的数量、重量、质量全部负责。商品入库必须进行验收、清点过磅,如遇包装严重破损,应全部过磅。对大宗散装商品尽量做到分批分堆存放,按批、按堆计算溢耗,健全溢缺报告制度。商品出库必须凭业务上开的出库凭证验质过磅发货,任何个人或单位开的提货便条,保管员应拒绝发货。对已发货的凭证必须加盖“付讫”戳记。仓库保管员不准出售库存商品。要严格门卫制度,制订出门手续。由于保管不善,执行出入库制度不严,致使库存商品、物资发生霉变鼠咬、丢失短少等责任事故的,保管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对保管好、执行制度严格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材料、包装物和基建用料均需有帐、收付、保管都要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明确责任。
(八)财会部门要做好记帐对帐工作。要整顿好会计基础工作,及时登记帐簿,做到帐帐、帐物、帐表完全相符。会计的总帐与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与门市部的拨货计价对帐单、与仓库保管帐等,都要根据规定定期进行核对,发现差数立即查找,不得贻误。
对在途商品帐和应收应付的往来帐户要及时催查清理。如果由于不及时对帐、清帐,而使违法犯罪案件未能及时发现,财会部门和有关人员应负一定的责任。对企业经济活动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向企业领导反映。
银行帐号、发票、银钱收据不得出租出借,如因业务需要必须通过企业银行帐号进行结算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和签发日期。不准签发空白现金支票。必须建立支票登记簿,认真办理支票的领用,注销手续。
五、议价(高价)商品和平价商品要分店或分柜组经营,不准在同一柜组经营两种以上价格的同类商品;都要建立商品帐,单独核算。销售要明码标价,防止提价或错价销售。
六、加强对企业的检查和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一)企业领导对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贯彻情况每年要组织一次检查,查制度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对不执行制度的要查明原因立即纠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并不断地修订完善管理制度。
(二)各级理事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直属企业、县联社对基层社,每年还应组织一、二次帐务、资财的相互检查,主管部门要派人参加。检查前要制订具体方案,检查时要认真负责,要深入到企业查帐、查单、查表、查钱、查物,检查结束要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意见、有改进措施的检查报告,检查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
(三)各级理事会和县以上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审计员,要把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当作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发现问题,督促改进,及时堵塞漏洞。
七、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的要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实行思想教育和经济赔偿相结合的办法。对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短款少货等问题,应当分析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慎重处理。属于严重失职和官僚主义造成的损失,属责任事故发生的丢失短少,都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负责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树正气,立新风,表彰好人好事。对于敢抓敢管、敢于揭发检举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保护和奖励。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1986年10月5日,商业部

现将《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随文下达,请布置执行。
本通知下达的《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施行后,商业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85)商基字第50号文通知下达的三个《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商业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基本建设要把提高投资效益作为基本建设工作的指导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确定的“七五”计划期间建设重点应以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现有企业为主的方针。建设项目要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和工程招标承包制。努力开创工期短、质量优、投资省、效益好的新局面。
第三条 商业基本建设必须适应商业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方便人民生活和适应消费需要服务。大力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增加各类商业设施,尽快提高商业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后,做好建设准备,具备开工条件才能开工;工程按照设计内容建成,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一般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
第六条 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部管建设项目范围:
(一)部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如商业院校、设计院、储备库等。
(二)部直供建设项目,是指地方所属的企业,列入部基建计划管理的,比如:
1.为全国或多数省服务的各类商业设施;
2.国家指定的专项建设;
3.国家或部确定重点扶植的食品(包括肉禽蛋、酿造、糖酒、糕点、饮料、豆制品等)加工、商办工业和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
4.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根据国家规定,满一万吨以上的冷藏库,三千名学生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和总投资满三千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均为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够以上标准的为小型建设项目。

第三章 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之前还应由主管单位编报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五)工程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第十条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和深度:
(一)建设项目的、经营任务和建设规模:
1.建设项目提出的背景(扩、改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情况)、投资的必要性。
2.前三年经营任务实绩,后五年发展计划,资源、货源、原料情况,商品合理流向及购、销、调、存情况。
3.经营地区内现有生产设备和能力,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所承担任务的关系。
4.产品方案、品种、质量、数量以及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情况。
5.建设规模指标的确定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
(二)建库(厂)条件和库(厂)址方案:
1.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库(厂)址方案的比较与选择意见。
(三)建设项目的主要协作条件和证明文件:
1.城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污水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3.交通部门同意与选定地址连接的公路走向的证明文件。
4.需要修建铁路专用线的,应取得铁路管理局同意接轨和接轨方案的证明文件(如果在临近企业专用线上接轨,还应取得该企业及其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5.需要修建码头的,应取得航运、航政或港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6.需要自来水或地下水的,应取到水厂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7.电业部门同意供电和供电方案的证明文件。
8.其他协作条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的确定。
2.技术和设备材料。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的方案比较和论述,技术来源,主要生产车间或库房的组成和方案比较。主要设备选用型号、规格、数量,设备来源,钢材、木材、水泥需要量估算。
3.扩、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4.公用、辅助设施和库(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5.库(厂)总体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五)环境保护
预测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六)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1.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组织系统。
2.劳动定员(工人、干部)和人员培训计划。
(七)工程建设实施进度建议:
1.勘察设计周期和进度。
2.工程施工周期和进度,各单项工程实施的可行方案。
3.全部工程建设年限。
(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工程投资估算。要考虑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国家物资供应的可供量和利用市场调节等因素。
2.生产流动资金或经营费用的估算。
3.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
(九)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经济效益,投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年限的计算。新开工项目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或无利,归还贷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详细核算资料,提出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议。
(十)附图及附表:
1.库(厂)址的位置图。比例:1:50,000或1:100,000
2.具体库(厂)址的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或1:1,000。
3.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图。比例:1:1,000或1:5,000。
第十一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参照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结合要求建设的具体内容编报。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基本相同,但要说明合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费率和外汇来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报告的评价(或予审意见),应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直供大中型建设项目,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建行意见后报商业部,由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部直属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会同计委、建设银行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商业部审批。
(三)部直属商业院校等的建设项目,可直接报部。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建设项目由部审批。

第四章 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认真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设计工作一般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小型建设项目有的也可指定只作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并须达到应有的深度。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设计分工。
(二)设计指导思想。
(三)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生产能力。
(四)建设项目的远近期业务发展规划方案。
(五)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六)库址(厂址)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区域环境及城市建设发展概况。
(七)占地面积,土地利用情况,搬迁房屋数量等。
(八)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的设计方案。
(九)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十)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各层平、立、剖面图,基础处理及结构方案。
(十一)供电、供热、通风、给排水、通讯、消防等辅助设施。
(十二)行政管理处及生活福利建筑。
(十三)综合利用和“三废”处理方案。
(十四)抗震和人防措施。
(十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情况及技术经济效果。
(十六)外部协作条件。
(十七)生产组织和职工人员编制。
(十八)建设顺序和期限。
(十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建筑物单位造价及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等主要材料耗用指标。
(二十)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二十一)单项工程项目名称、数量表,工程总概算和分项概算。扩建项目,应说明企业原有设备、房屋的现状和生产概况,以及挖潜利用的意见。
(二十二)贷款建设项目,要根据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还款期限。
施工图设计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基础上制定的,是进行建筑安装所需要的图纸,是现场施工的依据。同时应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招、投标作好准备。
第十六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从简编制建设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直供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包括商业院校)的初步设计,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意见后报商业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商业院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院校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二)小型建设项目:
部直属商业院校、设计院等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部直属物资储备库等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提出意见报部审批。施工图设计分别由建设单位或商业厅、局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部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审批。并将审批的初步设计报部备核。
第十八条 审批初步设计的总概算,不得超过设计任务书核定投资数的10%,超过10%的应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达到大中型建设项目标准,应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办理。
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没有施工图,不能施工。要求做到预算不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
批准的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展设计投标竞争。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优先保证完成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要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心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到底。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开发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所承担的包干项目设计质量优,交付设计资料、图纸快,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延误设计进度和造成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罚设计费、奖金或给予其他处分。

第六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分: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国家信贷计划的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自筹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编报,实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投资计划,经国家(计委)核定后,部直属、直供项目由商业部下达。
第二十四条 根据程序的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分为:
(一)前期工作项目----根据中长期规划,编报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预备项目----具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正在编报初步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可以进行征地和三通一平等开工前的准备。
(三)新开工项目----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投资、材料、施工力量落实的项目。
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预备项目,经批准,可以转为新开工项目。
(四)续建项目----已开工跨到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指标的分类:
(一)直属建设项目,由国家预算指标安排。
(二)直供建设项目,由拨改贷指标、银行贷款和自筹投资指标组成。
集资建设项目,由部与地方集资安排。建设规模统一列入部直供项目计划,在地方计划中加以说明。总投资额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准。投资比例,经协商确定,采取包干办法,一次包死,并分别列入部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三)国家指定专项建设项目,按国家批示办。
(四)补助投资建设项目,对个别项目,给予少量补助投资(贷款指标)。建设规模列入地方计划,在部计划中加以说明。补助额采用一次包死的办法,分别列入各自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拨改贷”基本建设计划,应列出建设项目的总费用,包括投资概算和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利息数两部分,并分别列出。考核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应以建设项目建设期的总费用为依据。年度投资计划的变更调整要经原计划下达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力量,切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商业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今后的年度计划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中长期规划进行安排。
中长期规划的编报程序与年度计划相同,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列入五年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部直属直供小型建设项目,必须提前一年报批设计任务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规定,除各级各类学校、医院、科研单位、行政机关和物资储备项目的投资,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安排外,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不论建成后有无偿还能力,全部由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和自筹投资或其他银行贷款安排。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投资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同时具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借款单位应将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概算及投资包干合同(协议)等提送贷款银行,据以审定贷款。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固定利率,商业行业为年利率3%。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利息,不计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不计入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不作为完成投资额(工作量)统计。项目竣工时,应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定还款期内,由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借款期限,包括建设与还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年。
第三十一条 借款单位偿还贷款的资金,要尽量先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再按国家规定用交纳所得税以前的利润归还。
第三十二条 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偿还全部贷款确有困难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当地建设银行签注意见报部,由部向国家计委申请全部豁免和部分豁免本息。
第三十三条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需存足半年后才能使用。存入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时,要包括对应缴纳的建筑税金额。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会人员要正确、及时、完整地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遵守执行借款合同,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促进工程降低造价,缩短工期,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个企业或单位负责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待列入年度计划后,再正式成立精干的筹建班子。一般改、扩建项目建设准备工作,可由原企、事业单位兼办,不再单独设置筹建机构。
第三十六条 筹建机构的职权范围:
1.积极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密切与有关协作单位的联系,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征地、动员搬迁、根据工程招标承包制,办理招标事宜。
2.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贷款的要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组织设计会审和技术交底。
4.对建设工程逐项进行计划、设计、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的互相衔接和落实工作。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进度,编报投资、财务、物资等各项计划和统计报表,总结交流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6.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7.收集、整理、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组织工程验收。
8.招收和培训生产人员。
9.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部管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实行投资包干。
第三十八条 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在批准的概算和修正概算以内确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及公证单位参加审定。中标单位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奖惩条款。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特别对隐蔽工程部分,在施工过程中要逐段逐项组织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系统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作为技术档案移交使用单位。验收后,三个月内上报工程竣工决算,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由国家计委主持验收。
小型建设项目,直属项目由商业部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和商业厅、局组织验收;部直供项目由商业部或部委托当地建委主持验收。
第四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确保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物资管理体制未改变前,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用国家预算内拨款和拨改贷投资指标安排的工程,需要的统配部管物资由部根据列入部管项目计划的投资额,钢材、木材、水泥按国家分配给商业部的万元定额指标一次核定,分年安排。不足部分或规格品种不对路的,均自行设法调剂解决;以自筹投资指标安排的工程,所需的材料,自行解决。
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需要的统配部管机电产品,由建设单位提出,部(基建司)汇总上报。地方二、三类物资和下放机电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汇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部门统一申请分配。
第四十二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工程,有条件包工包料的,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包工不包料的,除部按照国家分配的“三材”万元定额指标核定供应外,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设法调剂或与施工单位协商由市场调节解决。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工地现场的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出库发放等手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注意节约,合理使用。

第十章 统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统计,是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研究政策,指导工作,检查计划的依据。统计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执行。要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允许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允许伪造、篡改。
第四十五条 商业基建工程统计报表有月报(主要检查每月的工程进度)、工程简报(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进展、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年报(全面反映本年度的基建全貌)。基本建设物资统计报表有季报(基建用主要物资收支与库存统计表)、半年报(机电设备库存与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认真填报。
第四十六条 保证数字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提供准确的统计数字是各级统计人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要立足基层、层层把关、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商业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制,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商业部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包干指标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到有关设计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均按国家和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包干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部包干;部直供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对部包干,建设单位对商业厅、局包干。通过协商,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以下内容实行保、包:
甲、委托方(或称保方)的责任: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总投资(或投资比例)和建设进度,安排分年度用款计划指标,及时向建设银行办理用款手续。地方和企业自筹部分,应先存后用。
2.保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沥青)及统配部管机电设备。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或保包双方商定的材料设备清单),确定部可供量。部负责安排的材料设备,要按时组织供应或划拨指标,
3.保生产定员配备。根据设计定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单位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4.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包干,还应保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和试生产所需的商品、原料等。
乙、受托方(或称包方)的责任: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总投资额为准。实行投资包干,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结余归已。
2.包部管不足的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的用量。包建设单位议购的材料设备,其差价应在审核初步设计时计入总投资内。
3.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规定的,以双方协商的工期为准。
4.包质量。以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5.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高等院校等新建群体工程可按开工时间,使用先后,分批包干或单项包干。
丙、委托方,受托方共同商定的其他责任条款, 丁、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也要采取其它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包干的要求向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总投资中自筹资金所需材料由地方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在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抵补时,另行商定。
1.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更的;
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3.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4.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重大变化的;
5.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第三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国家予算拨款改贷款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百分之五十留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五十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结余投资上缴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节余额不大的,经与开户建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直属项目报商业部,直供项目报商业厅、局)后,可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所有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建设单位用留成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但应经原批初步设计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鼓励提前投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提前或推迟工期的奖罚条款。奖金来源由提前投产收益或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中支付。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奖罚条款。对设计质量高、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可以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或提前投产收益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保”、“包”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按正常的行政、业务关系行使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地方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达以前生效的包干合同,仍按原订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对工程设计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商业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提高设计水平,采用先进技术,缩短设计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工程设计招标是现行设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商业部管各工程建设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设计招标工作,促进设计竞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的范围和深度,一般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和设计方案招标,通过方案竞选,择优选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选定后,可连续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任务。
第四条 商业部管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和定标工作。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的有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商业系统各设计单位更要积极参加适合自己专长的设计项目的投标。
第五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招标单位不得予先内定中标单位,不得借故阻碍外部门、外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均不准以任何名义收授“回扣”。
第六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2.具有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3.成立了专门的招标小组并有指定的负责人。
第八条 商业部管建设项目一般规模不大,内容单一,可以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经过招标单位同意后也可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招标的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出招标广告,也可以采用邀请形式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通知书。邀请招标必须在三个以上单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邀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3.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报送申请书;
5.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8.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9.招标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3.建设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设计周期和设计深度等要求;
4.合同的主条件和要求;
5.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6.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7.投标起止日期。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1.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勘察设计证书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3.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1.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
2.方案设计内容及图纸;
3.建设工期;
4.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
5.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6.设计进度和收费。
第十五条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印签,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七条 评标定标小型建设项目由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进行。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或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的任务是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排出名次,推荐一、二个优秀方案,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招标领导小组由投资单位担任领导,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根据国家建设方针政策和评标小组或委员会推荐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确定中标的依据是。
1.设计规模、工程总造价和建筑标准是否严格控制在设计任务书要求范围之内;
2.设计方案的科学根据;
3.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好坏;
4.设计进度快慢;
5.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确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的中标依据,应是以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所要求的范围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设计单位参加投标,对非中标单位所花成本费用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招标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九条 为保护非中标单位的权益,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需征得同意,可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地方项目可参照本暂订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商业基本建设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降低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承包制,是现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商业部管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大力推行。
第三条 商业部管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邀请基建综合部门经办建设银行和公证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招标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担任小组领导,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家还是集体的,当地的或外地的,均可参加商业部管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投标。建设单位负责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在建筑材料供应方式未完成改革以前,凡是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计划分配数量不足部分,可采购议价材料补充,所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工程总概算。
第六条 凡列入商业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办法进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预算,均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2.建设项目业已列入商业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3.建设用地已经征购。
4.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业已领取建筑许可证。
5.建设项目工程标底已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标底在开标以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②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展范围、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③实物工程量清单;
④计划开、竣工日期;
⑤工程特殊要求及对投标企业的相应要求;
⑥合同主要条款;
⑦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主要材料价格;
⑧组织到现场勘察和进行招标文件交底时间、地点;
⑨报送标书的起止时间;
⑩开标日期和地点;
⑾无故改变中标企业,应付承包方中标标价百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投标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营业执照》;
2.持有有关部门审查核定的技术等级证明书;
3.经核定的技术资格、施工设备条件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方法可采用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出招标通告;也可采用邀请形式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若干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通告或通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及联系人;
2.工程主要内容;
3.采用的招标形式,即全部工程招标还是单项工程招标或分部工程招标;
4.工期和质量要求;
5.主要材料供应情况;
6.报名参加投标的起止日期。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按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3.企业状况说明: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装备情况、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数量及技术等级;
4.银行资信证明;
5.集体所有制企业状况说明,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签证盖章。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分发(或由投标企业购买)招标文件,并组织投标企业、经办建行、公证部门、设计部门等单位一起勘察工程现场和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和问题。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否则要补偿由此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投标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制定标书,并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密封的标书。标书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标价、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施工方案和主要的施工技术措施,临时设施的建设规模、工程合同意向书及中标后借故拒绝签订承包合同,应补偿发包方中标标价百分之二的经济损失等。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否则要补偿由此招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评 标 定 价
第十七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开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由招标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当众开标底,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的标价和其它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的最后落实阶段,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的依据是标价及材料用量合理,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社会信誉好,投标内容不留活口,一次包死等。确定中标企业要根据这些依据综合评标,最低标价不一定中标。
第二十条 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错误,应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报基建综合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并送经办建行监督拨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中标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增减工程量影响中标内容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有争议时,报基建综合部门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互相沟通哄抬标价的,要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涉外工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结合商业部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和设备是基本建设的物质基础。做好物资供应工作是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重要条件。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物资用量核算和供应工作,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申请、订货、采购、加工、调运、验收、保管、养护和发放回收工作。做到既省又好,物尽其用。
第四条 物资管理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市场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章 分 级 管 理
第五条 商业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部直属直供项目所需的国家统配材料、设备申请和分配,组织参加全国性的订货会议,审查、汇总上报物资统计报表。
第六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负责审查部直供项目的材料、设备的需要量,申请、分配地方所管理的物资,调剂材料、设备的余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部、厅(局)安排的材料、设备,按照合同(或调拨通知单)进行催办,并负责采购市场供应的物资和组织非标准设备、零部件、配件的生产加工等。

第三章 编报物资申请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由国家物资局和各部、委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设备,称为统配、部管物资。由地方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设备,称为地方物资。
第九条 所需材料、设备申请计划的编制,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材料、设备清单为依据,按照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进行综合汇总,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按照物资管理体制,分别编报申请计划。
第十条 统配、部管的材料(按照部核定的供应量)、设备,将申请计划表上报商业部基本建设司一式三份。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由商业厅、局统一管理的直供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所在地厅、局审查汇总后报送商业部基建司。上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的物资申请计划,上一年的八月底以前报送。下半年的物资申请计划应在当年三月底以前报送。
第十一条 地方管理的材料和设备,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供应。具体手续和报送时间按当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部管直属直供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准列入“配套承包供应”的项目,在接到商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套承包部门通知后,按照国家配套承包供应办法执行。

第四章 订货、采购、加工和调动
第十三条 国家统配、部管的材料和设备,商业部基建司根据上报的物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分期订货。订货合同签订后除直属项目外,分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再转建设单位,以此与供方联系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四条 订货合同需要交给施工单位的,要办理合同交接手续,做好记录,以备查核。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要按照设计规定的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有计划地进行采购,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十六条 委托外部加工的非标准设备,要按照设计图纸规定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要求与加工单位签订加工协议,并明确价格和交货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带料加工的,要根据设计图纸核实原材料和工时,组织加工,对所需的原材料的拨、付和加工后的产品,均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严格验收,并按材料、设备入库手续办理。为了保证加工产品质量,对数量较多的产品首先鉴定样品,再按样品进行批量加工。
第十八条 自行制造加工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也要按照图纸进行核算,加工后的产品,属于小型设备、工具模具等,按照成本可直接摊入有关工程成本。剩余的材料要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九条 物资的调运,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清点,验收入库。分批调运的,要按次做好详细记录,待全部提完后,再办理入库手续。对物资调运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凡发运的材料和设备,如发生损坏、丢失、短缺等情况,应取得有关运输部门的记录,以便联系处理。

第五章 物资验收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验收是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而细致的工作,应设专人负责。验收时,对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协议)要求,逐件清点检验,对物资进行一次全面鉴定。
第二十二条 整车(船)发运,到达的钢材、木材、水泥以及机电设备等物资,到站(港)后,首先按照订货合同与货物运输单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清点验收。验收时能做到当时检斤、量尺、计数的物资要及时清点入库,当时不易清点的大宗、笨重的物资可在搬运堆码的同时,按有关计量规定或按理论换算的数字入库,如直接移交施工单位的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钢材验收,在货物到达后,除根据订货合同和铁路运输单(大票)进行核对物资名称、数量外,待发货单到后,还应查检“质量合格证书”(并要妥善保管),按照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入库。对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明的钢材,做好记录,分别堆存,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泥验收,首先核对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出厂日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及水泥标号,如发现过期、受潮变质情况,要单独存放,做好苫垫,及时向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的验收,首先核对与所签订的合同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再以装箱单所列的数量为依据,进行清点,如有损坏或配件不全,做好记录及时与供方联系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包装的机电设备,开箱验收时,应注意保护设备的包装、防锈层和标记,不得任意拆卸;如必须拆卸时,要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检验,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分清责任,及时处理。检验后要立即安装好,恢复原包装以免发生丢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对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财会部门,要建立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明细帐。保管部门,建立品名、规格、数量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材料、设备要按产品大类、规格分别保管;对贵重的精密仪器、仪表要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建立物资卡片,实行一货一卡、随时记载物资的收付、结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如汽油、酒精、氨水、雷管、炸药、导火索、氧气、电石等不得混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意外,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 水泥、电焊条及仪器、仪表等设备要注意通风,防止受潮,并要经常检查,保证质量完好。

第六章 建立健全物资出入库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一切材料、设备入库时,要填写《材料入库单》一式四联(附表二),其中:存根、会计、统计、保管各一联。
第三十二条 对自提自运的材料、设备,在物资到达工地后,保管员要进行清点,做好记录,待收到货单时经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成套设备的入库,按照装箱单或其他有关资料,对主机、辅机、附件、专用工具等,逐件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货到货单未到的材料、设备,保管人员要进行单独登记,详细记载到货日期、物资名称、件数、重量和供货单位,待货单到达后,经核对无误才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货单到货未到的材料,设备,由财会部门接到银行托收凭证后,首先与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核对。无误,待货到达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入库的材料和设备,所带的有关技术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试验报告等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第三十七条 一些材料设备领用或调出时,均要填写《领料单》或《出库单》一式四联(附表三),其中:存根、保管、财会、统计各一联。不论调出或领用,均要有工程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保管员才能出库、发货。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直接领用的材料、设备必须填写《领料单》或《出库单》,由施工单位加盖公章和经手人签字,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领料出库,《领料单》或《出库单》应及时交给财会部门,以此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经过批准调出或调剂的材料设备,首先要经过财会部门办理转帐手续。保管员见有财会、收讫图章的《出库单》或《发货票》才能付货。手续不具备,不得发货。
第四十条 对危险品、爆破材料的领用,出库手续必须严格,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出库。特别是对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做到分次发放,不能一人同时领取,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章 清 查 盘 点
第四十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材料、设备的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根据材料、设备的不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对工程用不上或多余的材料、设备要及时处理,防止占压资金。
第四十二条 清查盘点时,对盈亏或损坏的设备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商业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自营工程项目,用于施工的设备和周转材料,由于磨损或不能使用需要处理时,由物资主管部门列出清单,说明原因,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可直接摊入工程成本。
第四十四条 对有押金的包装物,要妥善保管,及时退回,收回押金。对废旧材料、下脚料、各种包装物、容器等要做好回收工作,能修的修,能改制的改制,修旧利废,充分发挥作用,降低工程造价。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时,对所有物资按类别、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金额详细列表进行全面清查,并及时处理。如需移交生产或调出的,按价如实收回,不得无偿转让。

第八章 物资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掌握物资情况,适应基建工作任务的需要,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建立材料、设备登记卡片(附表一),随时记载部、省(市)和自行采购的物资。
第四十七条 为了做好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按照国家规定的物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具体报送时间是:
1.基建用主要物资收、支与库存统计报表,每季报送一次,于季后三天内报出。
2.新机电设备库存与使用情况统计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于半年后五天内报出。
3.原材料、燃料消耗与库存总值统计报表,每年报送一次,于年后十天内报出。
以上报出时间均以邮局戳记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为部直属直供项目代为保管、垫付、调剂的材料和设备,可一次性收取2.5%至3.5%的管理费。管理费不能层层收取,以免增加工程成本。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为部管工程项目垫付、调剂的材料,其价格结算应以供货单位供应的价格加运杂费进行结算,不得把议价材料拨给工程,再以平价材料归还,更不得把平价进的材料以议价拨给工程,把价差转移到工程单位,加大工程造价。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本办法自公布日起试行。
附表一: 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登记卡片
----------------------------------------------------------------------
| | | | | 三材需要总数| | | |
|工程名称| |批准总投资额 | |安排部门 |钢材|水泥|木材|
| | | | |--------------|----|----|----|
|----------------------------| | 合 计 | | | |
| | |其 | |--------------|----|----|----|
|建设性质| | 部负责安排额| | 部安排数 | | | |
| | |中 | |--------------|----|----|----|
|--------| |--------------| | 省、市安排数| | | |
| | | | |--------------|----|----|----|
|建设规模| |地方负责安排额| |建设单位安排数| | | |
| | | | | | | | |
----------------------------------------------------------------------
----------------------------------------------------------------------
| 年| | | | | | | |
|------|品 名|型号规格|单 位|数 量|单 价|金 额|材料来源|
|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卡片按部安排,省、市安排和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分别填列。
2.本卡片按材料、建设大类,如钢材、水泥、木材以及机电设备分别填列。
附表二: 入 库 单
年 月 日
----------------------------------------------------------
|供货单位| |合同号| |
|--------|--------------------------------------------|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 位|应收数|实收数|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验收情况| |
----------------------------------------------------------
单位负责人 验收人 保管员
注:一式四联,分别在入库单右边印上: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财会部门,第三联
统计部门,第四联保管员。
附表三: 出 库 单
年 月 日
------------------------------------------------------
|领料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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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

闵涛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们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2001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从国运兴衰、民族复兴的高度,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进一步阐述了加强青少年培养教育工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问题。因此,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从战略和策略等方面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世界性的难题,是关系现实大局和未来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明确当前形势,切实提高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只有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才能保证我们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在当前多种不利于稳定的因素中,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是社会孩子的成长教育问题。从我省情况来看,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仍然较高,并且有低龄化倾向。据统计,在我省违法犯罪人员中,青少年所占比例有的地市高达40%,2001年,我省检察机关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例比上年增加了21.88%,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批捕总数的44.58%;2002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与上年持平,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批捕总数的42.17%。当前,青少年犯罪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在校生犯罪、智能犯罪突出,特别是青少年的严重刑事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毒品犯罪明显增多且暴力化程度加强等等,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可以说,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了直接危害,而且存在着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首先,基于稳定社会治安和教育本人的目的,对犯罪的青少年施以刑事处罚,但这些青少年的父母及亲属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情结也随之产生,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一些诱发和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外在因素不仅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也会诱发或导致成年人犯罪。这将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的威胁,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第三,青少年犯罪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而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再教育和接收的衔接工作又存在空档,导致这些人员产生报复社会心理而重新犯罪,往往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甚至这些人员中就不乏青少年。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将是长远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青少年时代的犯罪活动就可能尤为他们进一步危害社会的资本,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从“执政兴国”的高度增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有利于治安稳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攀升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迫在眉睫。

二、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理想信仰危机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乘虚而入。一些青少年对人生悲观厌世,面对社会、学校的激烈竞争,缺乏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法制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良莠不分,心胸狭隘,当个人愿望得不到满足时,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存在,一些贪官污吏利用手中的权力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一些青少年受其影响错误地认为,自己虽然手中无权,但是也有敛财捷径,他们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社会环境的不良倾向是产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可忽视的温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由于管理不善,在电视、报纸、杂志和因特网上,暴力和色情内容泛滥,卖淫嫖娼、醉酒、赌博等沉渣泛起。这对鉴别能力低的青少年有较强的诱导作用。不健康的思想首先观念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在他们没有建立起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消费观时,便先入为月地认为吃喝玩乐就是人生最大享受,盲目追求消费,以至养成恶习。而一些有色情服务的洗头房、桑拿中心、具有赌博内容的游戏室等场所更是敞开大门,成为青少年犯罪分子“销赃”的去处。
  (三)教育机制不健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学校教育中存在薄弱环节,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家庭教育不到位也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教育机制不健全,职业技术教育薄弱,一些初中毕业的青少年踏入社会后,由于文化水平低、竞争能力弱,在充满竞争的当今社会难有立足之地,加上受不良因素影响,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有的家庭成员本身品质低下、首先沦丧,极易感染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由于青少年的智力和社会经历的限制,对社会上的是非、善恶、真假、良莠等并存的情形,不能完全分辨和识别,有时会混淆或颠倒,当受到外界影响时,就难以抵制。在生理增长与其心理增长不协调时,就会出现“前倾”趋向,个性意识增强,追求自由,意欲摆脱家庭师长的束缚,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无远大理想和抱负,而又追求贪图享受,便自找“门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

  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我们依法治理青少年犯罪,依法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前,应着重建立健全以下机制:

(一)加强家庭教育机制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的起点,家长是青少年生活、学习的启蒙者,对孩子的教育至关重要。首先,学校、社区要加强对未成年孩子父母的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使他们懂得对子女科学教育的重要性 ,改变以往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同时,家庭成员要多关心未成年人,特别在思想上要多郊游,多沟通,方传身教,做好表率,使未成年子女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其次,要通过有关立法,明确家庭教育责任。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义务,不能对未成年子女放任自流,更不能遗弃于社会。对未尽到监护、监管职责的父母,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校教育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注重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不仅要让学生学到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一要针对目前青少年存在的是非辨别能力、自觉抵御不良因素诱惑能力、自我约束能力、自我防范能力均较弱的现状,住所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地运用各种有益的载体,使方方面面青少年在各种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二要积极贯彻因村施教方针,减少“双差生”的数量。通过谈心、咨询等方式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择业、交友等,学校要主动同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建立校外教育网络,将学校教育管理向校外延伸,使学生在校有人教育,出校有人管理,形成学校、家庭、社区教育管理的合力,以减少因旷课、光学、辍学等原因产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三是在对青少年开展首先规范教育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公民文化、法律至上、程序意识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方方面面青少年逐步懂得当发生矛盾时,作为一个现代化社会的公民应当持何种态度和行为去应付。
  (三)强化社区管理防范机制
  要努力改善社区环境,扩大民警的社区服务面,建立警民联防制度;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防止他们对青少年的恶性传染和教唆。社区应对闲散在家的青少年注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公益活动。对沾有抽烟、醉酒等不良习气和赌博、打架斗殴,出入舞厅、游戏厅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建立重点帮教制度,以防止有劣迹的青少年形成不良群体。
  (四)拓展司法预防职能,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目前,我省的许多地市都建立了“未检科”,有的地方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和缓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够积极贯彻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但是司法机关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职能作用仍有进一步发挥的空间。首先,公安司法机关要会同共青团、教育部门和社区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在大力宣传案例,发挥警戒、教育作用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学识的普及、宣传,开展立体预防、前面联动,形成齐抓区管的良好局面。通过自我教育、体验教育、集中授课等形式,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法律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帮助他们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其次,在社区建立固定的法律服务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做到生活上解难,精神上解惑,行为上纠偏,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苗头得到有效遏止。第三,司法部门应会同地区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保护制度,如当今学界大力倡导的建立少年法院,出台清晰的对青少年刑事案犯作不捕、不诉、缓刑、假释处理的标准等,以缩小我国与国际社会在青少年问题上的司法距离。
  (五)严格社会管理机构
  要整顿文化市场,净化社会环境。切实加强包括报纸、刊物、图书、画册、广播、电视、电影、录像、音像制品等种类文化出版物及游艺场所、俱乐部、歌舞厅等各种文化娱乐设施的管理,防止青少年接触不健康文化和不良的社会环境。对上述负有经营、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疏于管理的失职行为,应当从立法、执法上加大惩处力度。